建设项目选址管理办法
为加强建设项目选址管理,保障建设项目的选址符合规划、土地、环保等法律法规要求,提高选址效率,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选址管理,保障建设项目的选址符合规划、土地、环保等法律法规要求,提高选址效率,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建设项目选址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建设项目选址应当遵循规划、土地、环保等法律法规要求,尊重自然、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 国家建立建设项目选址管理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选址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选址申请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项目选址,应当填写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并向相关部门提交相关资料。
选址申请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选址项目的名称、规模、用途等;
(二)选址地点的地形、地貌、土地利用现状等;
(三)选址所需的土地用途、土地性质、土地利用规划等;
(四)选址地点周围的规划、环保、土地等情况;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六条 相关部门应当对选址申请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审核意见应当包括选址是否符合规划、土地、环保等法律法规要求,是否安全可行等。
第七条 选址申请符合规划、土地、环保等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批准,并颁发选址许可证。
选址申请不符合规划、土地、环保等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关部门应当告知选址者不予批准,并给出理由。
第八条 选址许可证应当明确选址地点、选址项目的名称、规模、用途、选址要求、选址地点周围规划、环保、土地等情况,以及选址者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 选址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重新选址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选址许可证延期。
第十条 选址者应当遵守选址许可证的规定,在选址许可证有效期和延期期间,不得变更选址要求或者选址地点。
第十一条 选址者应当加强对选址地点周围规划、环保、土地等情况的了解,确保选址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 处罚
第十二条 违反选址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选址要求选址的;
(二)未按照选址许可证规定选址的;
(三)未依法申请选址许可证或者申请不当的;
(四)未加强对选址地点周围规划、环保、土地等情况的了解的。
第十三条 违反选址管理规定,选址许可证过期未延期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延期,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选址管理规定,变更选址要求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选址管理规定,选址地点周围规划、环保、土地等情况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章 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项目选址,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项目选址,应当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提交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选址的管理和监督,确保选址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章 结束语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参考文献
[1] 国家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办 2017 年 11 月 10 日 发布
[2] 建设项目选址管理办法
[3] 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
[4] 建设项目选址许可证
[5] 选址要求
[6] 选址地点周围规划、环保、土地等情况
[7] 选址许可证有效期
[8] 选址许可证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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