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预审管理办法
为加强建设项目的规划和管理工作,提高建设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建设项目预审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项目规划和管理工作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二、预审职责
(一)项目审核部门
1. 审核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设计文件,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合理性、安全性等方面进行审核。
2. 审核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资质、资格等进行审核。
(二)项目评审机构
1. 项目评审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设计文件,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合理性、安全性等方面进行评审。
2. 项目评审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评审,并对申请人的资质、资格等进行评审。
三、预审程序
(一)申请预审
1. 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文件:
(1)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设计方案。
(4)资质、资格证明。
(5)其他相关申请文件。
2.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审核部门提交申请文件。
(二)预审材料的审核
1. 审核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并对预审材料进行审核。
2. 审核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预审决定。
(三)预审结果的告知
1. 审核部门应当将预审结果告知申请人。
2. 申请人对预审结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预审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审核部门申请重新审核。
四、预审结果的处理
(一)审核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预审决定。
(二)预审合格的项目,申请人可以办理项目登记、许可证等相关事项。
(三)预审不合格的项目,申请人应当重新申请预审,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
五、附则
1.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1)可行性研究,是指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分析、评估和论证的研究工作。
(2)设计方案,是指对建设项目的结构、功能、形式、规模等方面进行设计的具体方案。
(3)资质、资格,是指从事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施工等相关工作的单位或个人的资质、资格证明。
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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