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保障环境保护工作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一、验收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建设项目的各方主体,包括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投产单位以及验收单位。
二、验收程序
1.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由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投产单位以及验收单位共同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验收资料。
2. 验收单位应当对申请验收的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验收报告书的内容,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3. 验收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的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噪声等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监测和验收,确保环境保护设施功能正常。
4. 验收单位应当自验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建设项目的投产单位颁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书,并向相关部门报告验收结果。
三、验收标准和内容
1. 验收标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相关法规的要求,包括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建设、验收标准等。
2. 验收内容应当包括环境保护设施的监测、验收结果、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环境保护措施的执行等情况。
四、验收结果的公布和报告
1. 验收单位应当自验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建设项目的投产单位公布验收结果,并提供验收报告。
2. 建设项目的投产单位应当自公布验收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部门报告验收结果。
五、其他事项
1. 验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制度,确保验收工作的规范、公正、透明。
2. 建设项目的投产单位应当配合验收单位开展验收工作,按时提交相关验收资料,并积极配合验收人员进行验收。
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正常开展。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不符之处,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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