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为加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审核审批管理,保障森林资源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林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审核审批管理,保障森林资源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林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活动,必须申请使用林地,并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审批。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审核审批管理。

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活动,需要使用林地的,应当填写《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的名称、规模、用途、建设地点等基本情况;

(二)使用林地的申请文件;

(三)森林资源保护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申请应当由建设项目的申请人所在地的县级林业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并提交审核结果通知单。

第六条 林地使用申请审核合格的,林业管理部门应当发放《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许可证》。

第七条 林地使用申请审核不合格或者未发放《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的申请人应当重新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材料。

第八条 林地使用申请审核合格的,林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建设项目的申请人进行林地伐木审批,并发放《林地伐木许可证》。

第九条 林地使用申请审核不合格或者未发放《林地伐木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的申请人应当恢复森林植被,并承担相关损失。

第十条 林地使用申请审核结果通知单应当由建设项目的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三章 处罚

第十一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未申请或者申请未审核合格的,由林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逾期仍未改正的,由林业管理部门吊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许可证》。

第十二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申请材料不完备的,由林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逾期仍未改正的,由林业管理部门吊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申请表》。

第十三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审核不合格或者未发放《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许可证》的,由林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逾期仍未改正的,由林业管理部门吊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许可证》。

第十四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拒绝或者阻碍林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七章 结论

本管理办法的制定,是为了加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审核审批管理,保障森林资源安全和生态安全,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相关规定申请使用林地,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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