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的环保准入要求(涉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的环保准入要求有哪些)

涉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是指保护区范围内原住居民传统生活生产(如传统农业生产、自建住宅)活动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以及对保护区有影响的周边地区建设项目。比如前段时间引起环保界关注的,与苍山洱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相关的大理五溪改造项目。

国内与此类建设项目相关的环境管理类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自然保护区条例》、《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

我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于1994年颁布,经过2011年、2017年两次修订,目前仍只有44个条款,部分条款规定粗放,涉及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不够细致。生态环境部拟申请国务院对《自然保护区条例》再次进行修订,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同时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有效的衔接,为自然保护区建管理提供更为全面的法律保障。但至今没有落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0年正在进行修改,目前尚在征求意见阶段,现行有效依据仍是2017年版本。

本文尝试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下,对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的环保准入要求进行总结梳理,以引起建设项目相关单位的关注和重视。

一、应当注意建设项目本身是否属于可以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建设的项目

涉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的环保准入要求(涉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的环保准入要求有哪些)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32条第一款条文内容中有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依照该规定,经批准进入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只能建设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的范围内。

法律规定

凡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自然保护区条例》关于自然保护区功能分区管理的规定。《自然保护区条例》第26条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第32条第一款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以及建设项目的性质,经过科学论证和严格审批后,可以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建设的项目有:国家基础交通建设工程;国家基础水利、水电工程;农、林、畜牧业和水产养殖业;生态旅游;输变电工程;以促进社区经济发展为目的,但不产生污染的项目;自然保护区资源管护、科研和宣传教育相关建设工程等等。

除了上述项目经过批准后可进入保护区外,其他建设项目一律不得进入保护区,尤其是石油加工、炼焦业、化工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建材火电、冶金机电、采掘业、核工业等项目严格禁止进入自然保护区。

二、应当注意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以及进行什么级别的环境评价(报告书或者被告表)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所称的环境敏感区,可以分为三类:需特殊保护地区、生态敏感与脆弱区、社会关注区,分别说明如下:

01需特殊保护地区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02生态敏感与脆弱区

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03社会关注区

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自然保护区属于环境敏感区第一类需特殊保护的地区。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在此区域内进行的建设项目,需要做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有:

1. 畜牧业
2. 水力发电
3. 5万千瓦以上风力发电
4. 旅游开发中缆车索道建设、影视基地建设;
5. 煤气层开采
6. 土砂石、石材开采加工
7. 水利建设项目中的水库、引水工程、河湖整治、地下水开采
8.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中围填海工程及海上堤坝工程
9. 运输业建设项目中隧道、桥梁、新建铁路、除油气液体化工以外的码头、石油天然气页岩气成品油管线
10. 输变电工程

可以在此区域内进行的建设项目,需要做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有:

1. 水产品加工(报告表)
2. 房地产(报告表)
3. 社会事业与服务业中的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批发、零售市场;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纪念馆、体育馆;大型停车场;洗车场;殡仪馆(报告表);
4. 农林渔业(报告表)
5.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中海洋人工鱼礁工程(报告表)

又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7条和第8条,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
(四)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五)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综上所述,依据法律法规在自然保护区内可以开展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

另外,根据《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04〕101号),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并应编写专门章节,就项目对保护区结构功能、保护对象及价值的影响作出预测,提出保护方案, 根据影响大小由开发建设单位落实有关保护、恢复和补偿措施。

国务院办公厅2010年印发《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则规定:“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对项目可能造成的对保护区功能和保护对象的影响作出预测,提出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对于未按规定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和建设单位,暂停审批其新的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三、应当注意取得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

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依据原环境保护部等10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发〔2015〕57号)、和原国家林业局《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50号令)等相关规定。除了应当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及批准文件外,还应履行进入自然保护区的其他审批手续。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必须征得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建立在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一般是保护区管理局)同意的基础上,并应在项目环评阶段由建设方办理完毕。

随着环保政策形势的趋紧,以及建设项目各单位背书责任的加重,涉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未来必然会受到更加严格的行政监督管理。另一方面,在全民参与环境治理的国家政策带动下,来自民间环保组织的社会监督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也更为频繁。因此,相关建设单位应该对项目的环保准入条件有清晰的认识,以确保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来源 | 环境法律帮助 卢培元,参与办理部分环境案件:全国首例绿色金融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违规采矿破坏生态案,某上市畜牧企业排放污水污染环境案,某上市造纸企业大气污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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