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是否有效)

南京顺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官方网站】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加强电梯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建建[1994]667号第十四条的规定,特制定《加强电梯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技术监督局。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电梯、液压电梯、自动扶梯和移动人行道的制造、安装、维护和使用管理。第三条管理职责1。是国家电梯行业集中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1)制定电梯行业管理的政策法规;(2)组织实施电梯生产许可证制度;(3)电梯许可证统一管理;(4)组织制定和实施国家电梯运行事故统计报告制度。(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行业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电梯管理的政策法规;(2)根据部署,做好辖区内电梯生产许可证工作;(3)负责辖区内电梯许可证的管理;(4)负责辖区内电梯运行事故统计。第四条“一站式”质量责任管理体系的核心是在电梯生产企业全面落实电梯制造、安装、维修三个环节的质量责任,将电梯检修改造的质量责任置于电梯生产企业的有效控制之下。对于电梯销售、安装、运行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建设行政部将追究电梯制造商的责任。第五条电梯生产企业1。电梯生产企业是指生产电梯产品的企业法人,必须具有设计开发能力;必须有生产设备、工艺设备和计量检测手段,确保电梯产品的质量;在机械、电子、电气等方面必须有一支由专业技术人员、熟练工人、计量检验人员组成的队伍,足以保证产品质量和正常生产;生产、试验和检验必须严格按照图纸、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产品生产过程中必须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电梯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2、国家对电梯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电梯生产许可证的换(领)证按照《电梯生产许可证换(领)证实施细则》(建建[1994]522号文件)执行。对于液压电梯、公用电梯、自动扶梯和移动人行道等产品,许可证制度将在产品标准发布后实施。新的电梯生产企业必须事先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从事电梯生产的企业和未按照批准的注册经营范围从事电梯生产的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会同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国家正式淘汰的电梯产品严禁继续生产。第六条委托代理制度1。电梯生产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需要委托其他企业从事本企业电梯的销售、安装和维修的,可以实行委托代理制。电梯生产企业与受托企业平等、互利、互惠。电梯制造商应向委托企业提供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方面的培训和指导,并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受托企业应按照委托电梯制造商对电梯质量的要求,对所销售、安装和维护的电梯的质量和运行安全向委托电梯制造商负责。2、电梯生产企业实行委托代理制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受托企业必须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资质条件(详见附件);(2)明确委托企业的经营范围和业务领域;(3)企业必须制定《委托代理制度实施管理办法》和《资格评审准则》。明确受托企业的质量管理要求(包括质量保证体系和机构设置);明确企业从事电梯安装维修的技术队伍和技术队伍的素质要求;明确电梯安装、维护的质量验收要求;规定电梯安装和维护服务的要求。3、委托代理办理程序:(1)电梯生产企业应按照《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符合本细则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条件的被委托企业提供委托代理管理办法和资质评定标准;(2)受委托企业应向受委托的电梯制造商提出委托代理意向,并提供该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资信证明、从事电梯安装维修企业的简历、该企业安装维修的在用电梯的型号和型号,以及相应的检验报告和验收证书;(3)电梯制造商与受托企业应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制造商应出具授权书;(4)电梯制造商应提交《电梯安装维护管理办法》、《质量验收制度》、《安装维护安全操作规程》、《委托代理实施管理办法》,以及受委托企业的相关信息和向电梯制造商和受委托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委托书。4、受托企业必须配备足够的工程技术人员和从事受托电梯业务的技术人员。电梯生产企业必须培训受委托企业的相关人员安装和维护本企业的电梯,以确保受委托企业充分维护本企业的产品声誉。第七条电梯销售1。电梯产品通过招标系统进入市场。如果电梯用户需要电梯,可以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议标等方式选择电梯;必须与电梯制造商或其委托企业签订电梯销售、安装和维护合同。2、电梯制造商及委托代理人必须执行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严格、认真履行与电梯用户签订的合同。第八条电梯安装1。电梯安装是电梯生产全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安装现场是电梯的“总装车间”。电梯制造商应确保电梯安装和调试的质量。电梯生产企业跨地区安装自有电梯,应当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如果委托其他企业安装电梯,在安装电梯制造商的电梯之前,委托企业应取得电梯制造商的授权书。受托代理人无权将电梯安装工作再委托或分包。2、电梯安装企业在电梯安装过程中,必须确保电梯安装质量和电梯安装设备及人员的安全。3、电梯安装完毕后,负责电梯安装的企业应进行质量自检。检验合格后,出具《电梯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并提交给电梯用户。用户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gb10060-93的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颁发全国统一的电梯许可证,交付使用。其他部门不会重复检查和认证。不得使用无电梯许可证的电梯。电梯产品质量纠纷原则上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的电梯检验单位重新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报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或国家技术监督局仲裁。电梯生产企业或委托代理企业出具电梯产品检验报告时,必须由企业质检部检验专业工程师签字,并加盖企业质检专用章。第九条电梯许可证和电梯许可证由国务院统一印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电梯许可证的颁发机关,并由专人加盖专用章签发。电梯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第十条电梯投产前,电梯生产企业或委托代理企业应当向电梯使用单位的电梯管理人员和电梯驾驶员传授电梯操作方法、注意事项和安全使用知识,并对电梯驾驶员进行上岗培训。电梯使用单位必须制定电梯使用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对于需要电梯司机的电梯,应提供合格的电梯司机。第十一条新安装电梯的质量保证期自验收之日起一年,但不得超过交付后18个月。因电梯用户管理和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由电梯用户负责,生产企业可以赔偿。第十二条电梯维护1。电梯维修是保证电梯长期安全正常运行的重要环节,也是电梯厂家售后服务的主要内容。所有电梯用户必须与其电梯制造商或委托代理人签订维护合同。2、用户必须在每年后持合格证和维修合同到建设行政部门申请下一年度的电梯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一周内派出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合格后发给《新年电梯许可证》。3、用户必须获得电梯制造商的委托代理人,自行维修保养电梯。4、如果用户发生变化,不再是与电梯制造商签订合同的用户,而是转让或转售其他单位,则原用户必须负责与电梯制造商办理维修合同的转让手续。5、电梯制造商或其委托代理人必须按照维修合同及时处理电梯故障和事故;所有电梯设备每月至少检修一次;每年起吊一次。6、电梯生产企业或委托代理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电梯产品销售情况和本企业在用电梯建立维修网络,并负责本企业新安装电梯和在用电梯的维修。维护网络的维护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电梯维护技术规程》、《电梯维护技术规程和检验标准》以及制造商的维护合同的规定按时进行维护,并对每台电梯做好维护记录并存档备查。7、电梯维修费用原则上由电梯维修企业与电梯用户在维修合同中协商确定。8、电梯的检修、改造、更新按照《细则》关于电梯安装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外国电梯制造商在中国境内销售电梯时,还必须按照本规定和本细则实施委托代理制度,并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承担电梯制造商的责任。第十四条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是中国最高的电梯质量检验机构,受委托负责制定国家电梯检验技术规范和检验人员的培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电梯检测机构,充实熟悉电梯检测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并负责新安电梯许可证签发前的验收和区域内在用电梯的检查。第十五条建立全国电梯事故月报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月10日前按生产厂家统计本地区在用电梯事故情况,并报计划财政部门,定期发布。电梯运行中发生人身伤害、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时,建设行政部门应及时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如果是电梯的质量问题,应由电梯制造商负责。如果是使用管理不当,用户应负责。第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行政技术监督部门,对按照本规定和本细则擅自从事电梯安装、维护、改造、更新的企业和单位,要严肃查处。对其安装维修的电梯不予验收和使用,并通知签订安装维修合同的单位,从重处罚。指示用户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与电梯制造商重新签订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用户承担。第十七条电梯管理监督检测人员应当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对徇私舞弊的,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定和本细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对所辖地区电梯行业和电梯市场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九条本规则由国务院负责解释和实施。第二十条本细则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章名】附件:从事电梯安装维修业务的企业资质条件从事电梯安装维修业务的企业资质条件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一级: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承担销售:,各类电梯的安装和维护。1、从事电梯安装维修工作10年以上,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2、安装维护超额定速度2.5m/s的电梯,控制方式有变频、变压、计算机等;3、企业现有员工80余人;4、企业经理应具有5年以上电梯安装维护管理经验,具有丰富的电梯安装维护管理经验;5、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机电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具有5年以上电梯安装维护管理经验;6、员工中至少有6名机电工程师,其中至少有3名经过培训合格的电梯质量检验专业工程师;7、企业拥有一定数量熟悉电梯安全、质量、安装、维修技术的技术人员。其中:电工不得少于员工总数的30%;电焊工不得少于总人数的10%;起重工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10%。二级: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承担1.6m/s以下交流调速电梯的销售、安装和维护。从事电梯安装维护工作5年以上,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2、安装维护电梯,超额定速度1.6m/s,控制方式为交流调速;3、企业员工50人以上;4、企业经理应具有3年以上电梯安装维护管理经验;5、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机电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具有3年以上电梯安装维护管理经验;6、员工中至少有4名机电工程师,其中至少有2名经过培训合格的电梯质检工程师;7、企业拥有一定数量熟悉电梯安全、质量、安装、维修技术的技术人员。其中:电工不得少于员工总数的30%;电焊工不得少于总人数的10%;起重工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10%。三类: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承接1.0m/s以下电梯(含PC)的销售、安装、维修业务。从事电梯安装维护工作2年以上,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2、安装和维护额定速度为1.0m/S的交流双速(含PC)电梯;3、企业员工30人以上;4、企业经理应具有2年以上电梯安装维护管理经验;5、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机电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具有2年以上电梯安装维护管理经验;6、员工中至少应有2名机电专业工程师,其中至少有1名经过培训合格的电梯质量检验专业工程师;7、企业拥有一定数量熟悉电梯安全、质量、安装、维修技术的技术人员。其中:电工不得少于员工总数的30%;电焊工不得少于总人数的10%;起重工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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