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教育经费的增值税要计入应交税费吗?(职工教育经费的增值税要计入应交税费吗)

#2月财经新势力#

职工教育经费的增值税要计入应交税费吗?

解答:

提问描述不太准确,提问的意思应该是想问:企业支付职工教育经费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首先需要了解“职工教育经费”的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十一个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文件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范围,包括:1. 上岗和转岗培训;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3. 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4.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5.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 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7. 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8. 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9. 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根据财建[2006]317号文件规定,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

因此,符合规定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属于个人消费和集体福利的范畴。

依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因此,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只要不属于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职工教育,是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的。

在会计核算“职工教育经费”时,对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如果取得了增值税抵扣凭证的(如专票),则应按照不含税金额计入“职工教育经费”,进项税额就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果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或者是没有取得合规的抵扣凭证,则应按照含税金额计入“职工教育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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