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级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管理办法》

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规范中央级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工作,减少重复浪费,促进资源共享,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等规定,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研究制定了《中央级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级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管理办法

 

                    财  政  部   科  技  部               

              2019年1月8日

  附件

 

中央级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管理办法

 

第一条 规范中央级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工作,减少重复浪费,促进资源共享,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等规定,中央和地方所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科研机构利用中央财政资金申请购置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实施查重评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是指利用中央财政资金购置的单台(套)价格在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其他科技活动的科研仪器设备

查重评议”是指有关单位申请购置大型科研仪器设备预算时,提请负责审核批复仪器设备购置事项预算的部门或单位(以下简称组织查重部门)按本办法规定对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学科相关性、必要性、合理性等进行评议,从源头上避免仪器设备重复购置,提高利用效率。

第三条 有关单位申请购置大型科研仪器经费预算时,需提请组织查重部门进行查重评议并提交购置申请报告。购置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拟购仪器设备基本情况、购置的必要性以及本单位同类仪器设备保有和运行开放情况等(概要模版附后)。

第四条 组织查重部门是查重评议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利用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中仪器设备数据和相关信息开展,并将查重评议结果作为批准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事项的重要依据。

组织查重部门要改进服务和管理,统筹做好与项目评审、预算审核等工作的衔接。

第五条 查重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申购单位相关学科发展和承担科研任务需要购置仪器设备的必要性。

(二)申购单位及所在地区(一般指所在的直辖市、省会城市或地级市,下同)同类仪器设备的保有情况(包括分布情况、共享情况、利用情况及年平均有效机时)。

(三)申购仪器设备功能及相关技术指标的先进性、适用性、合理性。

(四)申购单位实验队伍支撑情况

(五)申购单位物理条件(安置地点、水电环境等)支撑情况。

第六条 查重评议的原则包括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议购置:

(一)申购单位及所在地区无同类仪器设备或有同类仪器设备但其功能无法满足当前研究需要。

(二)申购单位及所在地区虽有同类设备但机时饱满(原则上年平均机时达1200小时以上),无法满足当前研究需要。

(三)申购单位及所在地区虽有同类仪器设备,但由于实验性质和条件所限不适合共享。

(四)申购仪器设备为在线仪器设备或对已有设备的配套和升级改造等。

具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不建议购置:

(一)申购单位及本地区现存同类仪器设备较多且功能可以满足当前研究需要,可以通过共享支撑当前研究(一般按照现有共享仪器设备利用机时不足1200小时来判断)。

(二)申购仪器设备与本项目的研究方向不符。

(三)对申购仪器设备刻意拆分、打包或未使用规范名称。

(四)申购单位缺乏合适的专职/兼职实验管理人员、仪器设备操作人员。

第七条 组织查重部门自行开展查重评议的,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采取委托第三方评议机构开展的,应要求第三方评议机构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遴选符合条件的专家,公平、公正、高效地开展评议工作

第八条 组织查重部门应将查重评议的结果,及时反馈有关单位。

第九条 有关单位对查重评议结果有异议的,应提请组织查重部门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 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等负责查重评议制度设计,推进完善国家网络平台管理,对组织查重部门、第三方评议机构等开展查重评议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一条 对有关单位提交虚假材料申购仪器设备等行为、组织查重部门未按规定开展查重评议等行为,以及第三方评议机构徇私舞弊等行为,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扣减仪器设备购置预算、计入法人单位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等方式,予以惩戒

第十二条 为应对应急突发事件需购置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可不进行查重评议。涉及国防领域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购置,不适用本办法。购置单台(套)价格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有关单位要合理统筹利用仪器设备资源,减少重复购买,提高资源和资金利用效率。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201911起施行,《中央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财教〔200433号)同时废止。

来源: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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