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股权转让手续费算管理费用还是投资款?
解答:
对于该问题,《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有比较明确的规定:
第三条 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第四条 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但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应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
(二)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三)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四)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
(五)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确定。
对于上述规定,由于会计准则语言晦涩难懂,很多人不一定能明白说的是什么,简单总结一下: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由于都是一个企业集团内部的事情,所以因为合并而发生股权转让手续费等,属于内部事务,所以计入“管理费用”。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合并过程中发生的审计费、法律费用等,属于投资成本的一部分,所以就需要计入“长期股权投资”。
3、虽然没有形成合并,但是取得了长期股权投资的,基本上就应按照上述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也就是计入“长期股权投资”。
4、债务重组取得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应按照公允价值入账,在债务重组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等,应作为债务重组损失的组成部分,一并计入“投资收益”。
问题2:员工福利费包括些什么?福利费用范围包含哪些?
解答:
“福利费”三个字对于财税人员来说,是非常地耳熟能详。但是,正因为“太熟悉”,很多人经常会出现盲人摸象的情况。
要说“福利费”的范围,就必须分为会计、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三种情况,因为三者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职工福利费是职工薪酬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
一、职工福利费的会计处理及范围
对于职工福利费的范围,会计实务中一般是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文件界定的范围作为基础。
1.职工福利费包括的内容
(1)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2)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3)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4)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2.职工福利费不包括的内容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上述职工福利费不包括的内容,在会计核算时计入“工资薪金”。
3.职工福利费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第六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职工福利费为非货币性福利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对于非货币性福利按照会计准则要求与职工福利费是分开核算的,但是实务中也有部分企业或财务人员是将其福利费合并核算在一起的。
二、职工福利费的税务规定
(一)职工福利费的企业所得税规定
1.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的内容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于职工福利费没有进行明确的定义,但是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对职工福利费以正列举的形式明确了其列支范围: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2.职工福利费的核算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对职工福利费明确规定了职工福利费的核算要求: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3.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比例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说明:此处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并且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而不是会计上的工资薪金提取数总额。
4.部分福利性补贴可以不按职工福利费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二)个人所得税中的“福利费”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免税项目包括“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对于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由于缺乏明确的范围,在实际执行中难以具体界定,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
1.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2.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3.以上规定从1998年11月1日起执行。
特别说明:虽然《个人所得税法》重新进行了修订,但是国税发〔1998〕155号至今依然有效。作为企业财务人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虽然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发给企业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相关规定,但是在没有国家统一规定的情况下仍然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需要与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最典型的案例就是曾经在媒体上炒得沸沸扬扬的“月饼税”、“粽子税”等。
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官员多次在线访谈回答网友提问或者季度政策解读时,都明确回答对于那种虽然人人有份,但是没有具体量化到个人的补贴或补助,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比如工厂给上班的工人提供免费的工作餐等。
三、职工福利费的税会差异分析及纳税调整
(一)企业所得税与会计核算的差异与纳税调整
企业根据财企(2009)242号规定确认的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能否以职工福利费的名义税前扣除,则需要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规定进行判断。如果满足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规定,则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税前扣除工资总额的14%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出台后,规定满足条件的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可以作为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实质上是在向财企(2009)242号文件靠拢而已,减少了部分税会差异。
对于非货币性福利,企业会计核算是否与职工福利费分开,在税前扣除时都要与职工福利费合并后受14%的限制。对于非货币性福利,还要考虑是否涉及视同销售的问题。
关于会计上以前年度预提的职工福利费结余使用的纳税调整:企业以前年度根据修订前的会计准则预提了职工福利费,但是截至会计准则修订时尚未使用完而存有余额的,在会计准则修订后不再继续预提和冲转,待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支出时直接冲减余额。以前年度结余的职工福利费,在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已经做过应纳税所得额调增,而在实际使用以前年度结余的职工福利费时会计上没有计入成本或费用,所以需要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减。
(二)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会计的差异
“福利费”的范围,个人所得税规定的范围最小,因为能够免税的“福利费”仅限于税法规定很小范围,比企业所得税和会计的范围都小。对于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都可以作为“福利费”处理的,除不可量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外,绝大多数的“福利费”,都是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正确区分劳动保护费与职工福利费
在实务中,有的财务人员容易将劳动保护费与职工福利费混淆而造成税务风险。二者面临的税务规定是不一样的,如果将劳动保护费误入职工福利费会造成企业多交税,反之会因为少交税而存在被税务处罚的风险。
1.劳动保护费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其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具有劳动保护的性质。
2.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的支出项目。职工福利费支出包括职工集体福利和用于员工个人的福利。
3.二者的区别
劳动保护费支出是为了生产经营需要,发生在特定岗位上,一般情况下不是人人都有的,如车间机修工的劳保手套、电工的绝缘靴等;职工福利费是带有“福利”性质的,具有一定“普遍性”,不是直接“需要”,比如过年过节给职工发放的食品、生活用品、超市充值卡等,基本上人人都有。
在实际工作中,判定一项费用如工作现场发放的冷饮、定期发放的毛巾、肥皂、手套等费用,属于劳动保护费还是职工福利费用,就看此项费用是否属于特定岗位或特定工作环境所需,或者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所必须佩带等,如果是,则属于劳动保护费支出;否则,应列入职工福利费进行税前扣除。
4.二者的税务处理不一样
(1)劳动保护费支出的税务处理
劳动保护费支出取得相关合法的税前扣除凭证(主要是发票及劳保用品领用单等),可在税前据实进行税前扣除,没有税前扣除的限制标准。
劳动保护费支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员工收到的劳保用品等,不属于个人收入,不需要并入员工的工资薪金计算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职工福利费支出的税务处理
职工福利费支出取得相关合法的税前扣除凭证,可以税前扣除,但是限制比例是: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
职工福利费支出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已经抵扣的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员工收到的职工福利,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除满足税法规定免税外,均应与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合并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目前暂时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题3: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金,在规定限额外的,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
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金征收个税的问题,财税﹝2018﹞164号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实务案例】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计算
王师傅在某公司工作了近20年,2021年9月,因病治疗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劳动能力鉴定5级,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依法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一次性支付王师傅经济补偿金12万元、医疗补偿金10万元。王师傅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6000元/月,当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50000元。
问:王师傅应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解析】王师傅实际获得一次性补偿收入=12万元 10万元=22万元
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50000.00×3=150000.00元
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220000.00-150000.00=70000.00元
超出3倍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应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计算纳税,因此:
一次性补偿收入超额部分应交个人所得税=70000.00×10%-2520=4480.00元
注意事项:
财税﹝2018﹞164号规定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实务中有可能具体叫法不一样,但是只要性质属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经济补偿都可以归入其中,因为所谓的“其他补助费”就是一个“筐”,专门用来“装”税法规定中不能完全列举的补偿或补助费名称的。
对于用人单位发放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标准高于劳动法规规定标准的,有人认为该部分补偿不符合法律规定,对超出法律规定补偿的部分,无论是否超出“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均不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这属于擅自对税法规定进行扩大性解释,因为财税﹝2018﹞164号并无这样的明文规定,而且税法并无权利去判断经济事项是否合法。财税﹝2018﹞164号中专门有“其他补助费”,而《劳动合同法》中并无“其他补助费”的规定,可见税收规定并无限定的意思。
“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为直辖市或设区的市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至少是地级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
问题4:个人所得税为什么不分开一个月一个月一算?
解答:
个人所得税为什么不分开一个月一个月一算?——我理解说的应该是对“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对于“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现在是按年度计算的,平时预扣预缴执行的“累计预扣法”。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其实,对于工资分月计算个人所得税,从我国1980年颁布《个人所得税法》以来,直到2018年12月31日都是分月计算个人所得税。
2019年1月1日,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全面实施。这次个人所得税改革,除提高“起征点”和增加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外,还在我国历史上首次建立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这样有利于平衡不同所得税负,能更好发挥个人所得税收入分配调节作用。
综合税制,通俗讲就是“合并全年收入,按年计算税款”,这与我国原先一直实行的分类税制相比,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发生了改变。即将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合并为“综合所得”,以“年”为一个周期计算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平时取得这四项收入时,先由支付方(即扣缴义务人)依税法规定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年度终了,纳税人需要将上述四项所得的全年收入和可以扣除的费用进行汇总,收入减去费用后,适用3%—45%的综合所得年度税率表,计算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再减去年度内已经预缴的税款,向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结清应退或应补税款,这个过程就是汇算清缴。简言之,就是在平时已预缴税款的基础上“查遗补漏,汇总收支,按年算账,多退少补”,这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工资薪金所得等综合所得“按年计算税款”,相对分月计算计算税款更加的公平。因为在分月计算税款的情况下,有些纳税人每月收入波动较大(忽高忽低),而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又不是单一税率——是超额累进税率,收入高意味着税率就高,因此就会出现:全年收入一致的人,收入波动大的人会比每月工资完全一致的人多交税。“按年计算税款”后,全年收入一致,只要扣除项也一致,不管中途月份工资上下起伏变动,最后缴纳的税款也一致。
问题5:年终奖个人所得税优惠有哪些?
解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规定: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规定的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其中:
1、财税〔2018〕164号规定: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说明:单独计税的优惠体现在,因为可以不并入,收入可以不累加,适用的税率可能就更低一些。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规定:
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说明:94号公告延期的优惠体现在,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就可以豁免补税。
问题6: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是不是有问题?
那个速算扣除数是年扣除还是平均到12个月的扣除?如果是年扣除就会出现某些金额就会出现税前越多税后反而越少的不合理情况,如果是月扣除倒是比较合理的单调曲线,可是问了几个会计都是说是年扣除数,有懂行的说一下吗?
解答:
对于全年一次性奖金(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财税(2018)164号规定非常明确: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说明:
既然您提问速算扣除数是按照年度扣除数还是除以12的问题,那么上述的财税(2018)164号文已经说的非常清楚了:在不并入综合所得的情况下(单独计税),是按照财税(2018)164号所附的“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按照“月度税率表”,速算扣除数正好是综合所得年度税率表除以12的。
对于提问中提到奖金税前金额大,可能出现税后金额反而小的问题,早在国税发[2005]9号出台后就一直存在。对于该问题,我称之为“雷区”或“陷阱”,我在很早以前就通过Excel图表的形式做过非常透彻的解释,网上可以搜索。对于这种情况,我曾经用Excel做出过专门的分析,此处就不再赘述分析过程,此处直接给出结论。
问题7:车间固定资产的维修费到底放哪?
根据某培训机构知名会计老师讲的21年中级会计实务中的说法是以前放在管理费用,现在新规和存货加工有关的车间固定资产修理费放“制造费用”,可是我没有百度到支持这个说法的规定或解答,求大神帮我解惑。
解答:
这个问题本身应该不能成为问题的,因为财政部出台的规定一直都在的,从未改变过。
在我国还没有出台“两则”前的《工业会计》以及《成本会计》教材中,生产车间固定资产折旧和日常修理费都是计入“制造费用”的。
中途将生产车间固定资产折旧和日常修理费计入“管理费用”,主要是是职称考试教材和CPA考试教材出现过变化。该问题也曾经在会计圈中引起很大的争议,同时也出现了考试与实务相背离的情况:考试计入“管理费用”,会计核算实务中计入“制造费用”。
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财会[2013]17号)第二十二条 制造企业一般设置直接材料、燃料和动力、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等成本项目。
直接材料,是指构成产品实体的原材料以及有助于产品形成的主要材料和辅助材料。
燃料和动力,是指直接用于产品生产的燃料和动力。
直接人工,是指直接从事产品生产的工人的职工薪酬。
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包括企业生产部门(如生产车间)发生的水电费、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管理人员的职工薪酬、劳动保护费、国家规定的有关环保费用、季节性和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等。
有人说这个“第二十二条”没有明确,修理费需要计入“制造费用”,“等”也不能算。
那么,可以在看看下面几个行业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农业企业……间接费用,是指应摊销、分配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运输费、灌溉费、固定资产折旧、租赁费、保养费等费用。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运输企业……运输工具固定费用,是指运输工具的固定费用和共同费用等,包括检验检疫费、车船使用税、劳动保护费、固定资产折旧、租赁费、备件配件、保险费、驾驶及相关操作人员薪酬及其伙食费等。
上述的“保养费”与“备件配件”,不就是日常维系的费用吗?
因此,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中有关“修理费”的问题,并不是新规定,只是正本清源、重新回归正确而已。
问:不符合固定资产资本化后续支出条件的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用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财会〔2006〕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财会〔2006〕3号)等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因此,不符合固定资产资本化后续支出条件的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用,在发生时应当按照受益对象计入当期损益或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与存货的生产和加工相关的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用按照存货成本确定原则进行处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专设的销售机构等发生的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用按照功能分类计入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
问题8:什么是备抵法?
解答:
备抵法是指在坏账损失实际发生前,就依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估计损失,并同时形成坏账准备,待坏账损失实际发生时再冲减坏账准备。
备抵法是期末在检查应收款项收回的可能性的前提下,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并计提坏账准备,当某一应收款项全部或部分被确认为坏账时,将其金额冲减坏账准备并相应转销应收款项的方法。
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应设置"坏账准备"科目。"坏账准备"科目是"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的备抵科目,其贷方反映坏账准备的计提数,借方反映坏账准备的转销数或收回的以前年度已确认并转销的坏账,会计期末时该科目如有余额一般为贷方余额,表示已计提但尚末转销的坏账准备数额。应特别注意,平时"坏账准备"科目年末一定为贷方余额,并且等于本年估计的坏账损失。
问题9:郑州发洪水,公司货物部分被泡怎么做账?
解答:
对于企业资产因为天灾人祸造成损失后,经过盘点损失数量后,应做出相应的财税处理。
1、增值税的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此,对于因为“天灾”而非“管理不善造成”的货物损失,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2、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发布)规定:
第三条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四条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二十七条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从2018年度起,企业税前扣除资产损失不再留存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因此,对于因为“天灾”造成的资产损失,可以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3、会计处理
(1)企业清点存货盘亏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2)在按照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属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
借:营业外支出
原材料等(残料价值收入)
其他应收款(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说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存货损失,按税法规定,无须做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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