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第二批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第二批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第二批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知局〔2022〕51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做好2022年专利转化专项计划的通知》有关要求,为规范上海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第二批专项资金的使用,加强中央财政资金管理,建立高效、公开、公平的资金支出机制,市知识产权局制定了《上海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第二批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2022年11月9日

上海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第二批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第二批专项资金的使用,切实加强中央财政资金管理,落实《上海市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工作方案(2021-2023)》,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上海市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建设扩大规模、完善结构、畅通渠道、提升能级、释放效能,按照《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以及《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 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促进和规范知识产权运营工作的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做好2022年专利转化专项计划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涉及的各类项目适用于注册在本市,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具有项目承担运行能力的企事业单位、高校院所、社会组织等。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专项资金,指财政部拨付至本市用于专利转化专项计划的首批专项资金结余款项447.20万元和第二批专项资金5000万元,共5447.20万元。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坚持“项目运作、资金配套、绩效导向”的原则,按照“推荐申报和公开申报相结合、考评认定和绩效认定相补充、经费支持和绩效奖补相统筹”的方式,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深化知识产权运营机制建设。主要包括:高校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医疗卫生系统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先导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促进中心建设、知识产权金融创新中心评定、知识产权地方标准制定、长三角知识产权运营一体化推进、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公共专利墙项目、专利开放许可试点-专利超市项目。

(二)提升企业知识产权运营能力。主要包括: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建设、高价值专利升级培育项目、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运营能力提升项目、中小企业知识产权首席运营官培养、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参选专利项目分析应用、科创板拟上市企业知识产权状况分析应用。

(三)实施知识产权运营绩效奖补。主要包括:高校院所专利许可转让、商业银行专利商标质押、服务机构专利许可转让托管、企业(许可人)专利开放许可等四类主体运营工作绩效奖补。

第二章 项目支持

第一节 知识产权运营机制建设

第六条 高校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按照市知识产权局、市教委联合印发的《高校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方案》,择优遴选不超过10所高校开展高校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项目承担单位应制定实施方案并落实绩效目标,一次性予以每家不超过80万元经费支持。

第七条 医疗卫生系统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面向具有一定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实践成果的医院,择优遴选不超过10家开展医疗卫生系统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着力将知识产权运营工作嵌入科研管理全过程,围绕高价值专利升级培育、专利导航运用、专利许可转让、作价入股、知识产权金融等工作,促进知识产权运营能力有效提升。项目承担单位应制定实施方案并落实绩效目标,一次性予以每家不超过50万元经费支持。

第八条 先导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促进中心建设。支持本市先导产业行业协会开展知识产权运营促进中心建设,制定知识产权许可转让等交易的服务规范和标准,引导协会成员开展许可转让、质押融资、保险、作价入股等知识产权运营工作,探索设立知识产权运营基金。项目承担单位应制定实施方案并落实绩效目标,一次性给予每家不超过50万元经费支持。

第九条 知识产权金融创新中心评定。

(一)在本市商业银行中,按照2021、2022年专利商标质押融资业务的产品创新质量、服务企业数量、质押登记和实际放贷规模等因素,择优遴选8家左右认定上海市知识产权金融(信贷)创新中心,鼓励围绕专利商标质押融资工作,创新知识产权信贷产品和服务,进一步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授信评价、知识产权分析等工作机制,有效扩大上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一次性予以每家不超过10万元资金奖补。

(二)在本市保险机构中,按照2021、2022年知识产权保险的产品创新质量、投保保障规模、服务企业数量等因素,择优遴选1家认定上海市知识产权金融(保险)创新中心,鼓励围绕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等工作,创新知识产权保险产品和服务,有效扩大上海知识产权保险规模。一次性予以不超过30万元资金奖补。

(三)在本市担保机构中,按照2021、2022年知识产权类担保产品的创新质量,实际担保规模、服务企业数量等因素,择优遴选1家认定上海市知识产权金融(担保)创新中心,鼓励围绕中小企业专利商标质押融资和知识产权保险等业务,创新担保产品,提高融资效率,降低维权风险。一次性予以不超过20万元资金奖补。

第十条 知识产权地方标准制定。

(一)委托专业机构,起草面向企业、高校、医院、科研院所等不同创新主体的《上海市专利申请前预评估制度》地方标准。地方标准获批立项后,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金奖补。

(二)委托专业机构,起草《高价值专利升级培育工作规范》地方标准。地方标准获批立项后,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奖补。

(三)委托专业机构,起草《上海市园区知识产权托管工作规范》地方标准。地方标准获批立项后,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奖补。

第十一条 长三角知识产权运营一体化推进。委托专业机构,通过专利拍卖会、创新知识产权交易服务等多种形式,打造本市区域品牌优势,有效促进长三角知识产权运营一体化。项目承担单位应制定实施方案并落实绩效目标,一次性予以每家不超过25万元经费支持。

第十二条 专利开放许可试点项目。

(一)公共专利墙。支持本市重点产业行业协会依托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搭建“公共专利墙”,在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之间建立快速、便捷、高效的专利转化信息快速匹配机制,提升信息对称性,有效促成专利许可转让等交易达成。项目承担单位应制定实施方案并落实绩效目标,一次性予以每家不超过20万元经费支持。

(二)专利超市。支持各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托本市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专利密集型园区等主体中设立“专利超市”,分析梳理专利技术交易需求,集中发布专利许可转让信息,加强专利供需对接,采用“中低价交易、高频次流转”的运用模式,促成专利更多更快更好向中小企业转化。各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指导相关建设主体制定实施方案并落实绩效目标,一次性予以各区首家专利超市运行管理单位不超过20万元经费支持。

第二节 企业知识产权运营能力提升

第十三条 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建设。面向本市创新能力强、研发投入高、企业经营好、管理制度全的企业,择优遴选10家左右建设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着眼长效运行目标,优化企业内部制度,加强培育资源投入,集聚专业培育人员,形成较为完善的高价值专利培育和运用机制,创新高价值专利培育路径,健全高价值专利培育全流程管理,推进专利转化运用,促进专利价值实现。项目承担单位应制定实施方案并落实绩效目标,一次性予以每家不超过80万元经费支持。

第十四条 高价值专利升级培育项目。面向本市创新能力强、研发投入高、企业经营好、管理制度全的企业,择优遴选15家左右开展高价值专利升级培育项目,围绕自主研发核心专利,加强专利信息分析利用,从技术价值培育、法律价值培育、市场价值培育、战略价值培育、经济价值培育等五个维度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和运用,提高专利质量,优化海外专利布局,推进专利转化运用,形成高价值专利组合。项目承担单位应制定实施方案并落实绩效目标,一次性予以每家不超过50万元经费支持。

第十五条 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运营能力提升项目。面向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老字号、军民融合(军转民)等民生领域中小企业,围绕核心产品开展知识产权运营能力提升项目,通过实施专利导航、升级培育、许可转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维权等工作,促进企业产品提质增效,充分彰显知识产权运营惠民利民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项目承担单位应制定实施方案并落实绩效目标,一次性予以每家不超过20万元经费支持。

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单位和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认定的企业,以及处于市级专利导航工程、高价值专利培育工程实施期间的企业不参与本项目遴选。

第十六条 中小企业知识产权首席运营官培养。委托开展知识产权运营实务教育的有关高校,为全市中小企业培养一批懂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运营、专利导航运用和商标品牌建设的企业知识产权运营实务人才。项目承担单位应制定实施方案并落实绩效目标,一次性予以不超过50万元经费支持,总培养人数不少于100人。

第十七条 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参选专利项目分析应用。委托专业机构,对2022年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参选专利项目开展检索分析评价,形成《2022年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参选专利项目分析报告》。一次性予以不超过20万元经费支持。

第十八条 科创板拟上市企业知识产权状况分析应用。委托有关高校知识产权学院,编制2022年和2023年《科创板拟上市企业知识产权状况白皮书》,一次性予以不超过30万元经费支持。申报高校应具备开展科创板拟上市企业知识产权状况分析的能力,已形成科创板拟上市企业知识产权状况研究成果的高校优先。

第三节 知识产权运营绩效奖补

第十九条 高校院所专利许可转让绩效奖补。支持本市高校、科研机构、医院开展专利许可转让工作,鼓励实施专利免费开放许可,对在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面向本市中小企业进行专利许可转让,且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部门完成专利许可实施合同备案或专利权变更登记的,按照每件专利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予以专利运营服务团队资金奖补。本项目奖补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专利商标质押绩效奖补。支持商业银行开展专利商标质押贷款工作,对在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面向本市中小企业开展专利商标质押贷款,且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部门完成专利商标质押登记手续的,按照不超过实际放款金额的0.1%的标准,给予贷款服务团队资金奖补。本项目奖补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二十一条 服务机构专利许可转让托管绩效奖补。支持本市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按照市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开展上海市专利许可转让托管项目的通知》要求开展专利许可转让托管业务。对在我局备案入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按照2022年度实际工作绩效,分等次予以资金奖补。本项目奖补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二条 企业(许可人)专利开放许可绩效奖补。支持本市有意愿的专利权人和中小企业通过专利开放许可制度达成专利许可使用授权,鼓励专利权人实施专利免费开放许可,推动专利技术成果更快更多地惠及中小企业,对2022年度实际达成的专利开放许可绩效,按照每件成交合同不超过3000元的标准,予以企业(许可人)资金奖补。本项目奖补总额不超过30万元。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所得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账管理、单独核算,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绩效评价和专项审计,不得用于购置办公设备、场地租金及内部人员工资、津补贴等经常性支出。

第二十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项目申报指南制定、项目申报通知发布、项目评审认定等工作。各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须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对本区域落地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资金使用规范性进行监管。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核查,严格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通报数据“实绩实奖”,加强对项目承担单位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十六条 对专项资金申报主体和利益相关方编造虚假交易、提供虚假材料等串通造假套取财政资金的,取消市知识产权局各项目承接资格,追回有关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11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涉及项目或工作实施管理的相关条款由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供稿: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处

编辑:翟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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