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项目奖励办法(科研人员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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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7年《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以来,科技奖励制度已成为我区科技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激发科技工作者乃至全社会取得一个又一个举世瞩目的成就。

翻看我区历届奖励名单,路战远、荣威恒、雷丙旺、孙俊民、郭晋龙……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获得者的感人事迹被广为传颂。一项项科技成果竞相绽放,从基础研究到前沿应用,从产业瓶颈突破到民生科技改善,全面反映了我区科技创新水平和科研攻关能力,也见证了广大科技工作者勇攀科技高峰的奋斗风采。

适应新形势,践行新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完善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制度,规范科学技术奖励程序,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奖励的激励作用,2月8日,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已正式公布,将于4月1日起施行。新《奖励办法》对奖励对象、奖项设置、奖金标准、提名方式和评审程序等多个方面进行改革,进一步构建了导向明确、科学规范的科技奖励体系。

科研项目奖励办法(科研人员奖励办法)

“推荐”改为“提名” 强化科研诚信

新修订奖励办法一项重要改革就是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报奖机制由“推荐制”调整为“提名制”,主要体现为改革报奖方式、强化提名责任。

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新修订奖励办法实行由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两院院士、自治区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获得者和符合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学会、协会等组织机构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中央驻区有关单位等均可提名的制度。

在这之前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推荐主体是政府部门,专家学者和学术组织参与较少,行政色彩较浓,在实际工作中变成了个人申报制,引发申报材料出现“王婆卖瓜,自卖自夸”等诸多不实的问题。为充分发挥专家、学者以及学会、协会等组织机构的作用,突出奖励的真实性、学术性,实行提名制,转变过去主动自荐的方式为被动他荐的背靠背方式,提升科技奖励社会认可的同时,更加突出学术色彩。

新奖励办法在授予有关机构和专家提名资格的同时,也明确了其需要承担的相应责任。明确了提名者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和应承担的推荐责任,提名者和候选者、候选项目的完成人共同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强化了科研诚信,从而引导科技人员潜心研究、专注学术,遏制学术浮躁等不良风气。

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筑牢科技创新基石。新奖励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奖励活动中各种参与主体的法律责任,对学术不端等行为坚决“零容忍”。其中,对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将撤销奖励,追回奖章、奖励证书和奖金,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科研项目奖励办法(科研人员奖励办法)

完善奖励结构 细化奖项设置

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奖励设置,新奖励办法共设立了6个奖种。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主要聚焦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的科技成果;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主要聚焦科技领军人才、青年科技人才和推动国际合作的外籍人才或组织。

改革后我区科学技术奖的奖种结构与国家科学技术奖奖种结构相一致,增设“技术发明奖”,更加符合科学技术发展在基础研究、技术发明、应用研究三个阶段的规律,形成了链式格局,实现了科技研发各阶段的全覆盖。将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改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年龄上限从50周岁调整为45周岁,引导更多的青年群体投身到科技事业当中,激发更多的青年科技人才脱颖而出,鼓励青年科技人才早出成果,出好成果。

数字不仅仅是一个符号,更是一个新时期的开启。新奖励办法增加了技术发明奖,将奖励项目总数从原有的140项增加为160项,其中自然科学奖不超过20项,技术发明奖不超过20项,科学技术进步奖不超过120项。将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原有的一、二、三等奖调整为取消三等奖的设置,调整后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设立一、二等奖两个等级,对于特别优秀的一等奖获奖项目可以提升为特等奖,进一步优化了奖励等级设置。同时,调整奖励对象范围,将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对象由“公民”调整为“个人”,取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限制,外国人也可获得上述三项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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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评奖程序 更加凸显“三公”

科技奖励重在导向。新奖励办法把公开公平公正作为科技奖励工作的原则,增强提名、评审的学术性,明确了政府部门和评审专家的职责分工,评奖过程公开透明,发挥学术共同体监督作用,进一步提高了科技奖励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为提高评审科学性、公平性和公开透明度,新奖励办法进一步完善了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评审和监督体系,构建了包括奖励委员会、监督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专业评审组的监督体系,明确了提名者、评审委员、评审专家等奖励活动主体的职责和工作纪律。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作用,对提名、评审异议处理工作全程进行监督,保证奖励活动的各类环节公平公正进行。为完善异议处理制度,增强奖励活动公开透明度,初审和决议结果均向社会公示,公开异议举报渠道,接受社会异议与监督,提升公信力和权威性。

职责明晰、流程顺畅。新奖励办法明确了自治区科技厅与自治区科技奖励委员会的职责分工,科技厅负责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相关办法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工作;科技奖励委员会负责聘请专家、学者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进行评审和监督;科技奖励委员会作出的奖励决议由科技厅负责审核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此外,新奖励办法进一步明确评审标准,强调自治区自然科学奖应当注重前瞻性、理论性,自治区技术发明奖应当注重原创性、实用性,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当注重创新性、效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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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奖励投入 提高奖励标准

切实强化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注重发挥科技奖励的政策导向作用,充分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新奖励办法进一步加大了财政投入,较大幅度提高了奖金标准。从原来的970万元奖金总额,提高到3080万元,增加了2110万元,约为原来的3.2倍。其中,对获得自治区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的高层次科技人才给予重奖,奖金从原来的每人10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是原来的2倍,奖金全部由获奖者支配。对获得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的,奖金从原来的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每人8万元提高到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30万元,约为原来的3.8倍,是本次奖金提升幅度最大的奖项。

新奖励办法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类奖项分别设一等奖和二等奖,取消了三等奖,奖金由原来的一等奖每项10万元提高到20万元、二等奖每项5万元提高到10万元,均为原来的2倍。国际合作奖原来未设置奖金,本次设置奖金每人(个)10万元,这样有助于激励科研人员,促进国际科技合作交流,扩大我区乃至我国的科研成就在国际科学界的影响。

同时,为鼓励我区科技工作者勇攀高峰,新奖励办法对获得国家科技奖的个人、组织,自治区将按照国家奖金数额的五倍给予奖金和科研经费支持,其中60%用于对获奖项目主要完成人的奖励,40%用于项目完成单位自主选题科研经费。

显而易见,新奖励办法的出台是扎实推进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更好地激励自主创新、激发人才活力、营造良好创新环境,推动“科技兴蒙”行动深入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制度生效贵在落实。新奖励办法聚焦“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需求,推动科技奖励工作与当前全区上下正在实施的“科技兴蒙”行动和《“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紧密结合,为自治区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理念营造良好创新环境。

(来源:内蒙古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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