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项目规划管理规定
为加强村镇项目规划管理,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村镇项目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条 村镇项目规划管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所有村镇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条 村镇项目规划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自然、保护环境、节约资源;
(二)合理布局、充分利用土地,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三)保护生态环境,确保生态环境安全;
(四)符合村庄和小城镇规划,保护村庄和小城镇的历史文化遗产;
(五)有利于农村经济发展和村民生活水平提高。
第三条 村镇项目规划管理应当由相关机构负责实施,具体包括:
(一)村镇规划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村镇项目规划;
(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和管理;
(三)建设部门,负责建筑物和基础设施规划的编制和管理;
(四)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相关审批和管理。
第四条 村镇项目规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村庄和小城镇规划,保护村庄和小城镇的历史文化遗产;
(二)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充分利用土地,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三)符合生态环境 protection 和 ecological security 的要求;
(四)符合相关审批要求,取得相关审批文件。
第五条 村镇项目规划应当由相关机构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应当告知项目申请人。
第六条 村镇项目规划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村镇规划机构制定规划方案;
(二)自然资源部门进行土地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审查;
(三)建设部门进行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的规划审查;
(四)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相关审批和审查。
第七条 村镇项目规划应当由相关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第八条 村镇项目规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得违反国家的强制性标准。
第九条 村镇项目规划管理应当建立有效的投诉和举报机制,对于违反村镇项目规划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依法处理。
第十条 本管理规定由各级政府和相关机构负责执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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