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为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保证土地使用规划符合实际需要,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所有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工作。

二、用地预审程序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申请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

(二)用地预审专家评估。用地预审专家应当由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环境保护、交通、水利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评估结果应当告知申请人。

(三)用地预审文件审核。用地预审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用地预审文件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审核意见应当告知申请人。

(四)用地预审报告评审。用地预审机构应当组织用地预审专家对申请人提交的用地预审报告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评审结果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用地预审结果公告。用地预审机构应当将用地预审结果在土地利用现状图数据库和土地利用现状map数据库中公告,并告知申请人。

三、用地预审条件

(一)用地预审申请应当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申请人应当提交真实、准确的用地预审申请和相关资料。

(三)用地预审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用地预审申请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确认申请人是否符合用地预审条件。

四、用地预审结果

(一)用地预审结果应当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用地预审机构应当将用地预审结果在土地利用现状图数据库和土地利用现状map数据库中公告,并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人对用地预审结果不服的,可以向用地预审机构申请评审。评审结果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用地预审期限

用地预审期限自用地预审机构收到用地预审申请之日起计算,不得超过三个月。

六、用地预审费用

用地预审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七、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所有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工作。

第三条 用地预审机构应当由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环境保护、交通、水利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

第四条 用地预审机构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预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真实、准确的用地预审申请和相关资料。

第六条 用地预审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用地预审申请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确认申请人是否符合用地预审条件。

第七条 用地预审机构应当将用地预审结果在土地利用现状图数据库和土地利用现状map数据库中公告,并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用地预审机构应当将用地预审结果在土地利用现状图数据库和土地利用现状map数据库中公告,并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用地预审机构应当将用地预审结果在土地利用现状图数据库和土地利用现状map数据库中公告,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用地预审机构应当将用地预审结果在土地利用现状图数据库和土地利用现状map数据库中公告,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用地预审机构应当将用地预审结果在土地利用现状图数据库和土地利用现状map数据库中公告,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用地预审机构应当将用地预审结果在土地利用现状图数据库和土地利用现状map数据库中公告,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用地预审机构应当将用地预审结果在土地利用现状图数据库和土地利用现状map数据库中公告,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用地预审机构应当将用地预审结果在土地利用现状图数据库和土地利用现状map数据库中公告,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用地预审机构应当将用地预审结果在土地利用现状图数据库和土地利用现状map数据库中公告,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用地预审机构应当将用地预审结果在土地利用现状图数据库和土地利用现状map数据库中公告,并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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