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系统管理办法
为规范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加强建设过程的监控和管理,提高建设项目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加强建设过程的监控和管理,提高建设项目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相关机构。
第三条 建设项目系统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高效的原则,注重质量,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章 项目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建设项目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项目申请单。项目申请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项目类型、项目规模、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等;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等;
(三)项目设计方案、施工图纸等;
(四)其他相关文档。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项目申请单后,应当对项目进行审核。项目审核合格的,予以批准,并发放项目批准文件。项目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重新申请。
第七条 项目申请单的办理时间应当符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三章 项目计划与调度
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项目项目库,对各类建设项目进行跟踪管理。项目库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项目类型、项目规模、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等;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等;
(三)项目设计方案、施工图纸等;
(四)项目进度计划、投资计划、资源计划等;
(五)其他相关文档。
第九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项目调度平台,对各类建设项目进行调度。项目调度平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项目类型、项目规模、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等;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等;
(三)项目设计方案、施工图纸等;
(四)项目进度计划、投资计划、资源计划等;
(五)项目调度报告。
第十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项目管理系统,对各类建设项目进行实时监控和调度。项目管理系统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项目类型、项目规模、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等;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等;
(三)项目设计方案、施工图纸等;
(四)项目进度计划、投资计划、资源计划等;
(五)项目调度报告、项目变更报告等;
(六)其他相关文档。
第十一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项目投诉机制,及时处理建设项目投诉。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成本;
(二)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保证施工质量;
(三)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督,保证施工质量;
(四)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解决,保证施工质量。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应当由专业人员负责,并建立科学的质量管理制度和体系。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定期进行评估和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管理,造成质量问题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对建设项目质量不负责任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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