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结题审计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结合《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范(试行)》(国科办资〔2018〕107号)和《科技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国科发资〔2019〕45号)等要求,提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结题审计(以下简称结题审计)服务质量,现就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结题审计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承接结题审计服务备案基本流程和工作要求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有意愿承接结题审计服务业务且近三年无行业惩戒记录和严重失信行为、有固定营业场所、有较为固定的拟从事结题审计的人员队伍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可自愿履行备案程序后开展相关工作。
  1. 备案基本流程。事务所自行登录“结题审计服务系统”(http://xxpt.jgzx.org/sjfw/Login)注册账号并上传相关文档(见附件1)进行备案,事务所应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相关信息发生变化后,应及时自行维护、更新。对于备案材料不完备或者明显存在问题的,监管中心自事务所提交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反馈事务所,未反馈的,视同无意见。
  2. 承接审计业务的基本程序。事务所受托开展结题审计业务时,应与委托方签订书面服务合同(协议),并于合同(协议)签订三个工作日内登录结题审计服务系统上传委托合同(协议),绑定相关项目(课题)审计业务,此后双方不能无故终止审计合作。审计业务执行完毕,事务所应将审计报告及相关附件上传到结题审计服务系统存档,并经由系统打印带条形码审计报告提供委托方。
  3. 承接审计业务的基本要求。承接结题审计服务的应满足承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结题审计业务备案管理要求(见附件2)中所列示的正面要求、负面清单和监管要求等基本要求,熟练掌握“应知应会”政策(见附件3)和中央财政科技计划结题审计指引。在具体工作中,要尊重科研活动规律,认真落实对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减轻负担的要求,恪守职业道德,勤勉尽责,守护好财政科研资金安全。
  二、压实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结题审计管理职责
  承担单位是项目(课题)资金管理使用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切实落实法人主体责任,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创新服务方式,加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的资金管理和结题审计管理。
  1. 在课题结题后,课题承担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汇总参研单位支出,做好结题审计相关准备。
  2. 在事务所选取上,应在国科管系统结题审计事务所选取模块择优委托事务所进行结题审计,并签订书面服务合同(协议),明确双方的权、责、利。项目牵头单位还应委托事务所完成项目结题审计汇总报告。
  3. 相关单位应及时提交审计资料,配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并做好与事务所的审计沟通。
  三、加强结题审计业务服务和监督
  科学技术部资源配置与管理司委托科学技术部科技经费监管服务中心做好结题审计业务培训、服务与监督等工作。
  1. 加强政策培训。在结题审计服务系统发布、更新业务培训课件,做好结题审计相关依据的动态调整和审计人员培训服务工作。采用线上线下等方式,加强对事务所审计人员的资金管理政策和结题审计指引等培训,促进审计人员之间的交流。
  2. 加强事务所相关信息公开。对事务所的基本信息、审计人员及参加培训情况、科研项目结题审计服务业务工作量、重点研发计划结题审计工作量、重点研发计划结题审计报告日常评价情况以及监督检查等情况,向重点研发计划承担单位和相关科研人员公开,供其择优选聘作参考。
  3. 加强审计业务质量监督。主动开展结题审计服务质量随机抽查和专项检查,并加强与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的对接与合作,推动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经费审计纳入其执业质量检查范围。经查实事务所及其审计人员存在违背负面清单等行为的,取消备案管理,并按照科技部19号令等相关规定处理,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
  联系人:科学技术部科技经费监管服务中心
      许 静 010-68588721
      金美宏 010-68588708
  
  附件:1. 承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结题审计业务备案材料清单
     2. 承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结题审计业务备案管理要求
     3. 承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结题审计业务“应知应会”政策目录
  
            科技部资源配置与管理司
            2021年5月14日
附件1
 
承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结题
审计业务备案材料清单
 
(一)会计师事务所承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结题审计业务承诺书(附1);
(二)会计师事务所承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结题审计业务备案表(附2);
(三)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及执业许可证书信息;
(四)承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结题审计业务质量控制内部管理制度。
 
附:1. 会计师事务所承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结题审计业务承诺书
   2. 会计师事务所承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结题审计业务备案表
 
附1
 
会计师事务所承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
结题审计业务承诺书
 
本会计师事务所承诺有意愿承接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结题审计服务且近三年无行业惩戒记录和严重失信行为,有固定营业场所、有较为固定的拟从事结题审计的人员队伍、相关人员已掌握承接结题审计业务“应知应会”政策和中央财政科技计划结题审计指引,自愿接受并积极配合管理部门对我所从事重点研发计划资金审计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本所郑重承诺提交的备案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章):
 
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签章日期:

附件2

 
承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结题
审计业务备案管理要求
 

一、正面要求

——主动学习相关政策。深入学习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研资金管理的改革举措,积极学习财政部、科技部科研资金管理政策,全面熟悉结题审计指引相关内容。
——尊重科研活动规律。掌握和尊重科研活动规律,把握审计重点,注重实质,提高服务意识,避免给被审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和项目(课题)负责人造成不必要的负担。
——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遵循诚信、客观和公正原则,保持独立性,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涉密信息保密,维护职业声誉,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强化勤勉尽责。承接审计业务时,应当从严从实从细落实审计指引相关要求,围绕目标和要求收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做到事实清晰、证据链完整。
——积极配合管理。认真遵守科技部等管理部门相关规定,积极参加业务能力提升培训,配合提交年度工作总结等日常管理工作,积极配合管理部门在科研资金监管活动中对事务所审计工作的检查和倒查工作。

二、负面清单

——弄虚作假。备案信息存在弄虚作假、夸大本单位能力和条件;与项目承担单位串通,出具虚假或失实结论。
——严重失职。不履行结题审计相关制度和审计指引要求,审计报告出现重大遗漏、错报瞒报等重大违规行为。
——审计能力不足。对科研项目资金管理重要政策、审计指引等相关审计“应知应会”的知识点严重缺乏。
——谋取不当利益。非法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收取明显有失公允的审计服务费用,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违反保密原则。泄露或利用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及国家秘密)。
——不配合相关工作。不配合或虚假配合科技部等管理部门开展结题审计检查工作。
——不配合整改要求。对科技部等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不及时整改、拒绝整改或虚假整改。

三、监管要求

——日常评价。通过综合绩效评价评前审查机构、综合绩效评价专家等审计报告用户建立对审计报告质量的日常评价,向承担单位公开评价结果,强化对日常评价结论存在异常情况的事务所的检查和审计过程倒查。
——受理投诉举报。受理相关方面对事务所违规审计、谋取不当利益等问题的投诉举报,依规加大查处力度。
——建立抽查机制。按照小于5%的比例,对结题审计报告进行随机抽查,对标对表相关管理制度和审计指引要求,对审计报告的质量、审计过程合规性以及“应知应会”的知识点等进行重点抽查。
——依规严惩违规。对倒查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事务所,依据科技部19号令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惩戒,并对工作中发现的严重违规问题线索,移交行业管理部门。
 
 附件3
 
承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结题审计业务
“应知应会”政策目录
 
1.《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
2.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
3.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113号)
4. 科技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资〔2017152号)
5.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科发资〔2017261号)
6.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财科教〔20176号)
7. 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
8. 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技和教育资金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896号)
9. 科技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国科发资〔201945号)
 

 

来源:科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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