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了解的一些财富管理通识(对财富管理的理解和认识)

投资、理财、财富管理的区别。

投资的唯一目的是增加收益,适用于闲钱的打理,即使产生亏损,也不影响正常心理状态、生活质量和日常经营。

理财是基于生活的需要,通过一系列的财务安排,补足现实与愿望之间的经济缺口。理财包括了现金流管理、风险管控、税务筹划、负债管理、退休规划、海外资产配置等内容,投资是理财的一部分。

财富管理往往基于一定数量的财产,侧重于从法律的角度,重点围绕明确产权归属、安排财富转移和规划财富传承等方面展开,对高净值群体具有比较大的实际意义。

理财的三性平衡原则。

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是投资理财中要关注的三个方面。几乎没有一款单一的金融工具能够同时满足三方面的需求。比如:存款很安全,流动性也很好,但是收益必然不高;房产比较安全,长期回报也不错,但变现能力极差;股票基金买卖很便利,收益也值得期待,但时常波动,极容易产生亏损。只有通过合理的资产配置和预期管理,才能实现三性平衡,这往往需要专业人员的协助规划。

关于资产配置。

通俗地讲,资产配置就是“不要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其基本原理是通过低相关性资产的组合,分散风险,提高风险调整后的收益,优化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从而实现一定收益下的风险最小,或者一定风险下的收益最大。

资产配置的流程分为两步:首先要了解并量化收益目标、风险目标和投资限制;然后对资本市场和大类资产进行预期管理,先确定战略性配比,再调整战术性配置。

资产配置中常见的错误有两个:一是过于分散,缺乏权重,起不到发挥优势的作用;二是相关度过高,一损俱损,一荣俱荣,比如虽然买了十几支股票,但都是产业上下游公司,这样风险很大。

关于信托。

信托是委托人(客户)基于对受托人(信托公司)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客户指定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行为。信托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

信托财产既包括有形财产,如股票、债券、物品、土地、房屋和银行存款等:又包括无形财产,如保险单,专利权商标、信誉等,甚至包括一些自然权益(如人生前立下的遗嘱为受益人创造了一种自然权益)。

当前比较流行的信托概念,还特指“信托资产管理计划”,其本质是一种理财。资金需求方借助信托通道,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信托公司发行信托计划,投资人认购信托份额,信托公司做项目尽调并从中收取管理费。当前,信托已经打破刚性兑付,近年来投资表现不佳,人气远远不如从前。

我国的信托公司采取牌照管理,由国务院下属银保监会(非银司)监管,当前注册信托公司68家。

保险金信托是怎么回事?

保险金信托是将保险和信托结合的一种财富管理模式,是家族信托的一种。其结构是将大额身故保险金或者生存保险金装入信托。保险金信托涉及两份合同,一份是保险合同,一份是信托合同

保险金信托能够实现三项功能:一是管理信托财产;二是分配信托财产;三是合约到期时交付剩余资产。因其保密性、私有性和安全性较强,同时又不失控制权而深受高净值人群的青睐,代表未来大额保单演进的方向,极具发展潜力。

关于继承。

继承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类型。继承人必须是自然人,法人只能接受遗赠;继承人与被继承人需要存在特定身份关系,不能随意继承;继承权可以放弃,但不得转让;放弃继承权时必须明示,放弃继承权无须经他人同意。

合法的遗嘱形式有公证遗嘱、书面遗嘱(自书/代书)、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但每种遗嘱类型都必须严格符合法律要件,否则很容易造成无效。数据显示,有超过70%的遗嘱属于无效遗嘱,无法实现当事人意志。

法定继承虽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未必符合当事人意志,且经常遭遇执行困难的现实情况。遗嘱继承很容易因遗嘱不符合法律要件而失效,毕竟没有人会在活着的时候刻意学习如何立遗嘱;即便有效,若有利益相关人干扰,也很难执行。

为什么说保险是现金传承的最佳工具?

  • 绕开继承权公证,避免各类纠纷。
  • 通过法定形式传承,避免发生遗嘱或赠与无效等情况。
  • 受益顺序、受益份额均由投保人指定,且可以变更,控制权始终在手。
  • 私密性很强,符合受益人条件的都可以指定,轻松实现定向传承。
  • 身故受益金不属于遗产,免税、不能强制执行、免债务追偿。
  • 高杠杆,配合保险金信托,可以实现代代富裕。

保险为什么具备资产保全功能?

几乎所有的资产,其所有权、控制权和收益权都是三权归一的。只有人寿保险,因为有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区别,所以,其保单利益相关者被天然区分,这是保险在资产保全方面具有独特作用的制度基础。

投保人是保单的拥有者,在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费和保单价值归属投保人;而一旦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保单变现为赔偿金时,这笔钱的所有权就转移到了受益人,性质也就发生了根本变化。正是因为这种权益的转移,使得赔偿金具有了专属性,通过指定受益人的方式,投保人将权益进行了变更,而保险金又不属于遗产,不仅免征遗产税(我国当前未开征),也同时免除了投保人相关债权方对受益人的追溯,从而起到资产保全的作用。

保单避税避债的说法准确吗?

严格来说,这种说法不严谨。避税避债行为不符合法律约定和公序良俗,公民有义务依法纳税,也应该承担债务。但通过保单设计,起到节税和避免债务对家人的影响,是可以实现的。具体请进一步学习法商相关知识。这里做几点提示:

债务关系发生前,通过合法手段提前做好保单规划,是完全可能实现节税和合法债务免除的;但如果债务关系已经发生,购买大额保单会被认定为恶意行为,法院会强制执行保单现金价值,用以偿还债务。

债务关系发生前做的保单规划,在债务发生时,若没有发生保险事故,依然有可能会被强制执行保单价值用来偿还债务。只有当保险事故发生后,保单权益已经归属受益人,此种情况无法强制执行,客观上可以起到保全作用。

投保人和受益人不是债权债务关系人时,保全效果最好。比如当事人的父母为投保人,当事人的子女为受益人;如果夫妻一方为投保人或受益人,保全效果也不尽如意。

在实务中,各级法院强制执行保单现金价值的尺度差异较大,但保单资产隔离作用的发挥基础,仍然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法律角色差异。司法机关执行保单现金价值时,可能会损害到被保险人(前提:与投保人非同一人或非紧密债务相关人)和受益人的权益,此时关系人可以行使反介入权,通过向投保人支付现金价值的方式使保单效力得以维持,这样就不会影响被保险人的生存金利益,也不影响受益人获得身故赔偿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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