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出台革命老区优抚对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优抚资金使用情况)

为规范我区革命老区农村综合保障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近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区财政局联合出台了详细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该专项资金的来源为省级财政下达,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筹使用。

专项资金使用对象为生活在农村的以下困难人员:

(1)红军失散人员;

(2)建国前参加革命在乡复员军人;

(3)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4)建国前老党员;

(5)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认定的其他困难复退军人。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用于解决上述对象的生活、 医疗和住房困难, 以及特定对象的关爱帮扶方面的支出。对上述对象在日常生活中遇到困难时,比对现行规定如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农村五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危房改造等相关社会救助政策时,可视情况纳入专项资金解“三难”行动, 确保需要救助人员得到及时救助。

专项资金使用的原则是“救急救难”。在方式上,采用定向慰问、精准帮扶、一事一议等办法, 切实解决帮扶对象的困难。在程序上,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依照“个人申请、村评议、乡镇审核、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复核、区政府审批、区财政局核拨资金”的流程严格办理。救助标准为,临时生活困难救助2000元以下;医疗救助10000元以下;房屋维修补助5000元以下。

办法同时要求,相关部门要完善专项资金使用台账, 做好使用管理基础工作,有效甄别享受救助政策的人员身份、困难情况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对工作中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 私分等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汪玉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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