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青科技企业看过来 可申请研发奖励啦 10月23日截止(青科创集团)

青岛新闻网10月1日讯(记者 韩彤彤)青岛新闻网记者从市科技局官网了解到,2020年企业研发投入奖励申报已经启动。对于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根据企业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的年度最高奖励额不超过100万元。

具体申报流程如下:

一、申报范围

注册地在青岛市,已在税务部门完成2019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的“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2020年入库企业,包括:

1.2020年已取得入库编号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编号格式为“20203702XXXXXXXXXX”);

2.本次奖励申报截止日期(10月23日)前已进入公示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先行申报,待公告文件下达取得入库编号后确认申报资格。(2020年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截止日期为10月20日。)

二、奖励额度

对于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根据企业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的年度最高奖励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申报流程

1.申报企业登录青岛市科技大数据平台“青岛市企业研发项目管理服务系统”(网址:http://120.221.95.86:8088/yfxm/)进行新用户注册或登录;

2.申报企业在线填报奖励申报材料后,根据系统提示在线导出并打印《2020年青岛市企业研发投入奖励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在表中企业承诺部分签章并扫描《申请表》,与纳税申报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盖章扫描件、每个研发项目的留存备查资料(范围可参见《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电子版一起作为附件上传;

3.市科技研发服务中心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告知企业在申报期限内修改并重新提报;

4.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核实申报企业基本情况,并将核实情况反馈。

5.奖励企业名单及金额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及经异议核实处理无问题的,纳入奖励范围。

四、研发费用认定及奖励额调整原则

1.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认定原则:企业申报的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与税务部门提供的数据一致时,直接予以认定;企业申报的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与税务部门提供的数据不一致时,按照税务部门提供数据与企业申报数据的较小值予以认定。

2.企业在税务部门备案的年度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额度在企业获得研发投入奖励后发生变化的,将根据变化情况在后续年度奖励额中进行相应调整:

(1)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额度调增的,奖励额度不做调整。

(2)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额度调减的,在后续申报研发投入奖励年度中按当时兑现政策对奖励额进行相应调减,直至为0。

3.在科技型中小企业管理过程中被撤销年度登记编号的企业,相应取消研发投入奖励资格。

五、有关要求

1.申报系统9月30日14点正式开放,请各申报企业提前准备申报数据及材料,系统开放后请按照要求完成在线申报。

2.线上受理截止时间为2020年10月23日(星期五)16:30,届时系统将自动关闭。请申报企业尽早完成系统提交,预留审核修改时间。本次申报无需报送纸质材料。

3.申报企业按研发项目逐项填报,各项目研发费用之和须等于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总额。

4.企业须按项目上传该项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留存备查资料电子版,包括: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

(2)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4)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5)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6)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7)“研发支出”辅助账。

5.申报企业应如实提报有关申报材料。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报科技计划项目或参与项目实施与管理的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申报企业所填报的相关信息应与税务部门相关信息一致。如企业以下信息发生变化,应在《申请表》“其他事项”一栏中予以说明:

(1)取得2020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后更改的企业名称、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

(2)之前年度取得研发投入奖励资金对应的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额发生调减等变化情况,未发生变化的企业无需填报。

7.市科技局委托市科技研发服务中心承担企业研发投入奖励具体工作。各区(市、功能区)、西海岸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按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申报组织工作和审核确认工作,确保企业研发投入奖励政策落地落实。

8.申报企业提报的所有信息及材料仅为本次企业研发投入奖励使用,申报企业不得以获得研发投入奖励作为申报信息及材料真实性的证明,或用作其他用途。

五、联系方式

1.市科技研发服务中心 85631057 85938025

刘进帅 13863961282

范虹 18561928017

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及产业化处 8591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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