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特许”竟成捕捞“特权”?

科研“特许”竟成捕捞“特权”?

相关部门在长江流域非法捕捞高发水域巡查执法。(资料照片)

禁渔区和禁渔期,渔业资源监测是为数不多的特许捕捞类型。然而记者调查发现,一些科研人员和调查船将渔业监测当作牟利“特权”,产业链式捕捞和售卖渔获物,一些团队借此一年获利可超百万元。业内专家建议,应明确科研捕捞与超出科研目的捕捞之间的界限。同时,强化科研机构对旗下科研团队的管理责任,遏止科研腐败行为。

以科研之名偷捕 一年可获利超百万元

东部某地执法部门近期破获一起非法贩卖水产品案件,不法分子趁着夜色,将三千余斤凤尾鱼一次性售卖至江苏。相关渔获物均为该地一家水产所一个科研项目租赁的调查船以科研监测为名捕捞所得。

“我们是第二次遇到涉及科研机构的偷捕案件,现已有两个科研项目、多条调查船涉案。”办案人员表示,科研团队承接渔业科研课题后,往往需要租赁船舶作为调查船进行取样,然而有的科研机构与捕捞船相互配合,出现以科研监测为“幌子”,实质开展商业性捕捞的行为,形成了相对固定的科研——捕捞——销赃产业链。

据了解,为了追求产量最大化,一些调查船或未按照渔业资源调查规范规定的拖网时间作业,或未按照许可证上的作业方式作业,存在“能捕多少都是自己的”“多捕多赚”“捞完为止”的情况。以执法部门掌握的一家水产所所属科研团队的一次调查取样为例,仅一次打着科研名义的出海捕捞,一艘船就捕回700多箱渔获物,重达1万多斤。

而且,两起案件无一例外存在将科研渔获物冷冻后上市售卖的问题。办案人员介绍,其中一起案件中,两条捕捞船在案发前半个多月出售科研渔获物获利均达10余万元。另一起案件中,捕捞船一年出售科研渔获物获利超过100万元。

作案手法隐蔽 捕捞、销赃层层倒手

法律明确,在海洋水域,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非法捕捞水产品一万公斤以上或者价值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不过,虽然该类偷捕案件捕捞的数量和价值远超“一万公斤以上或者价值十万元以上”门槛,但在科研外衣的掩护下,作案手法十分隐蔽,不易被发现。

执法人员介绍,涉案科研人员不直接参与销售,而是由捕捞船负责执行。捕捞船首先将科研渔获物送去冷冻数小时,然后由专门负责销赃的中间方接手,中间方再去联系做海鲜江鲜生意的老板定点销货。售卖所得也未直接转账给涉案科研人员,而是当面进行利益输送。

“禁渔期销售新鲜渔获物太显眼了,先冷冻再出售,一方面是把渔获物伪装成非禁渔期捕捞的,另一方面也是方便层层倒手,多穿几层‘马甲’。”办案人员介绍。

办案人员告诉记者,不少科研机构专家均表示,科研渔获物如何处理是核心问题,大量售卖了就可以认定为非法捕捞。

明确科研捕捞界限 清理违法腐败空间

记者采访业内专家了解到,这种新型偷捕既不利于禁渔休渔,又扰乱渔业科研环境,容易滋生科研腐败。

据了解,政府部门的科研课题经费中包含捕捞费用,应由承担课题的科研团队支付给捕捞船。执法部门介绍,在涉及某水产所科研团队的案件中,科研团队获得的课题经费中包含租赁船费用,但并未向捕捞船支付,而是允许捕捞船出售科研渔获物获利抵扣租赁费用。

另一起案件中,科研团队虽未私吞租赁经费,但出现科研人员与调查船主长期私下交往并要求捕捞船将部分科研渔获物作为礼品赠予评审专家等情况。另外,还有科研人员按照出海船次向捕捞人员“计件收费”。

办案人员和受访专家呼吁,要明确遏制该新型偷捕苗头,规范渔业科研监测。他们建议,首先是加强案件侦办力量,将相关案件作为典型案例进行办理,对这类新型偷捕起到警示作用,并且从专业方面加强办案支持,鼓励业内权威科研机构进行指导,明确科研捕捞与超出科研目的捕捞之间的界限。

同时,强化科研机构对旗下科研团队的管理责任,依法依规对涉案科研人员和捕捞人员予以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列入科研失信行为名单、不再批准科研特许捕捞等。

作者:□记者 董雪 兰天鸣 上海报道

来源: 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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