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制造业发展的主要税费政策(科技创新,制造业发展的主要税费政策有哪些)

科技创新、制造业发展的主要税费政策(科技创新,制造业发展的主要税费政策有哪些)

编者按

2023年,多项税费优惠政策延续优化,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稳定市场预期。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落实好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重点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作为财政政策的重要工具,减税降费政策一直备受关注。本期梳理了我国支持科技创新、制造业发展的主要税费政策,供读者参考。

税收政策:引领创新方向,鼓励创新投入

作者:秦燕 小行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泗洪县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近年来,围绕支持科技创新,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实施了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既引领创新方向,又鼓励企业加大创新投入。国家税务总局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23年1月—11月,全国新增减税降费及退税缓费1.81万亿元;2023年,国家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全国已有超过40万户企业提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效增强了企业研发投入的底气。

涉及税种多

支持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多个税种。

增值税方面,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2027年12月31日前,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等。企业所得税方面,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23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20%等。

在支持企业创新方面,其他税种也有一些很有针对性的税收优惠。例如,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等。

优惠类型多

值得注意的是,支持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有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等多种方式。税基式减免优惠有: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对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率式减免优惠有: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税额式减免优惠有:对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实行税额抵免;企业发生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享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即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等。

覆盖阶段多

税收优惠政策,覆盖创新企业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等多个阶段。

初创期。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此外,国家还对扶持企业成长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创业就业平台,提供增值税减免优惠。

成长期。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成熟期。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为鼓励企业加强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研究,对符合条件的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激励对象多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效激励研发行为,不强调必须产生研发成果,无论企业资产规模、经营状况、技术水平如何,只要其真实发生符合条件的研发活动,相应的研发费用就可以按规定加计扣除,从而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并且研发投入越多,享受优惠规模越大,从而广泛地调动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积极性,对支持企业投入研发、鼓励科技创新起到重要作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自2023年1月1日起,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2023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将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20%。

需要注意的是,普惠性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享受主体,不包括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行业企业。

在享受优惠时,企业应分别核算、合理归集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划分不清的,不得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实务中,企业如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则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企业应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以备税务机关核查。需要提醒的是,相关留存备查资料有保留期限的要求——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

制造业企业:既有“专项”优惠眷顾,也有“普惠”政策支持

作者:永轩 李文骁 郭雪姣 楼安林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制造业是壮大实体经济、吸纳就业、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近年来,国家出台多项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多个税种。

增值税政策“专项”鼓励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规定,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可以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主体,还包括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这两类企业的加计抵减的比例均为15%,优惠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对这两类企业享受加计抵减政策,采取清单管理,具体适用条件、管理方式和企业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相关主体可以动态关注相应清单。此外,集成电路企业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时还需注意,外购芯片对应的进项税额,以及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先进制造业企业享受加计抵减优惠,可以分“三步走”。第一步,厘清不得计提加计抵减的进项税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同时,先进制造业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第二步,计算当期可计提加计抵减额。企业可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扣除第一步计算出的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然后按5%的比例,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第三步,区分情形确定当期可抵减额。概括来讲,以当期应纳税额为准,确定当期可抵减的加计抵减额。

值得注意的是,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企业所得税政策多维度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还能享受一系列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2018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在具体的操作中,企业需要重点关注“设备、器具”等概念、购进时点的确认问题。设备、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政策,六大行业四大领域的制造业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也可以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需要注意的是,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在所属行业判断方面,企业应参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7)》,满足其中“制造业”的具体规定。

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先进制造业企业,还可以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笔者提醒,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及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期间,均须同时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其他税费政策多方面眷顾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获得个人所得税政策支持。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2023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12号公告优惠,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要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同时,2023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还可以减半缴纳。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三个条件的企业。其中,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需要注意的是,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为: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出口退税热点问题解答

作者: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近期,为进一步加力支持包括中小微企业在内的广大经营主体开展外贸出口业务,便于企业掌握出口退税现行规定、及时了解出口退税便利化举措,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针对企业普遍关心的出口退税热点问题,整理了热点问答。本期选取部分内容,供读者参考。

商品代码不一致问题

问:我公司是一家出口企业,由于海关调整商品代码,导致我公司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代码与调整后的商品代码不一致,应如何处理?

答: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和出口日期期间,若海关调整商品代码,导致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代码与调整后的商品代码不一致的,贵公司应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列明的商品代码申报退(免)税,并同时报送《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名称、退税率调整对应表》及电子数据。

出口退(免)税

问:我公司是一家出口企业,是否可以自行跟进了解出口退(免)税的办理进度?

答:可以。为便于纳税人及时了解出口退(免)税政策及管理要求的更新情况、出口退(免)税业务申报办理进度,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免费提供出口退(免)税政策更新、出口退税率文库升级、尚有未用于退(免)税申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已办结出口退(免)税等提醒服务。贵公司可登录电子税务局,自行选择订阅提醒服务内容,及时跟进了解贵公司的出口退(免)税申报办理进度等情况。

问:我公司是一家出口企业,2022年10月有一笔出口业务,但由于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没能在规定期限内收汇。请问,这种情况能否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八条,贵公司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即可视同收汇,予以办理退税;如果贵公司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的,提供进口商相关证明资料,也可视同收汇,予以办理退税。

报送收汇资料

问:我公司是一家四类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的时候,是否需要报送收汇资料?

答:需要。虽然自2022年6月21日起,出口退(免)税实施新的收汇管理政策:减少一个申报事项,将不能收汇事前申报改为事后备查,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增加一个视同收汇情形,将纳税人因疫情等原因无法收汇而取得的出口信用保险赔款视为收汇,予以办理出口退(免)税,进一步增加纳税人可退税款。但是,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四类的纳税人,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收汇材料。

“非接触”办理

问:我公司是一家新成立的出口企业,听说税务机关在大力推行出口退(免)税“非接触”办理。请问,什么是出口退(免)税“非接触”办理?具体可以办理哪些事项?

答:出口退(免)税“非接触”办理,指企业申请办理出口退税事项时,按照现行规定,需要现场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可选择通过电子税务局、国际交易“单一窗口”等网上渠道,以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提交。税务部门受理申报后,使用信息系统为纳税人审核办理相关事项,再通过相应渠道反馈办理结果。

目前,企业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及退(免)税申报等所有出口退(免)事项时,均可采用“非接触”方式办理。


来源:中国税务报;2023年12月29日;版次:06。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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