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气象设施投资项目属于什么项目)

气象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气象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以下简称本专项)管理,及时发挥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气象法》《政府投资条例》《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 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4 年第 7 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 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 投资规〔2020〕518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气象基础设 施项目,包括气象卫星、人工影响天气、海洋气象综合保障、气 象雷达、信息化、观测站网、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服务、基层 台站等工程,具体项目类型和支持范围可视情况作必要调整。

第三条 本专项管理遵循符合规划、程序完备、进度可控的 原则。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气象基础设施项目,必须符合国家 相关政策和规划要求,项目前期工作完善,审批要件齐备,已按 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 大建设项目库)进行调度和监管。

第四条 本专项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采取直接投资 方式安排项目。

第五条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应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 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本专项支持的项目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一)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中国气象局商国 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气象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专项规划中明确的 气象基础设施项目。 (二)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印发的其他相关规划 中明确的气象基础设施项目。

第七条 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气象基础设施项目建 设内容及投资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行业标准或规范。项目投资 在具体项目审批、概算核定、年度投资计划安排时明确。

第八条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内容和标准为: (一)气象卫星工程,投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按 1:1 的比例分担。 (二)人工影响天气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主要用于国家级 和区域中心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能力建设等。 (三)海洋气象综合保障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用于飞 机综合探测系统、探空系统、自动气象站等仪器及其保障设备, 统一开发部署的业务系统和信息网络平台等。 (四)气象雷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主要用于气象雷达主 机设备、系统配套及其保障设备设施、应用软件及研发系统、资 3 源共享平台、技术支持等。 (五)信息化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主要用于高性能计算系 统的更新迭代、构建中试仿真环境及其基础资源扩充、气象通信 网络建设等。 (六)观测站网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主要用于全国布局的 气象观测装备的新建和更新,以及观测保障能力建设等。 (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服务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主 要用于气象灾害预报预测业务支撑平台的升级、统一开发部署的 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业务系统、气象防灾减灾服务业务系统 等。 (八)气象基层台站能力提升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主要用 于地(市)级和县级气象部门基层台站基础设施能力提升等。 (九)对于上述类型以外的项目,参照类似工程投资政策予 以支持。

第九条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根据项目情况采取直接下 达投资、打捆下达投资和切块下达投资三种方式。

第三章 前期工作管理

第十条 根据气象事业发展规划或国务院批准的相关规划, 中国气象局商国家发展改革委编制气象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专项 规划,确定建设目标、规划布局、主要任务和重点工程。在规划 编制过程中,要做好与其他相关规划的衔接平衡,采取多种形式, 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地方和专家的意见,并采取适当方式听取社 4 会公众意见。

第十一条 气象基础设施项目全部为中央直接投资项目,实 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对于已列入本办法第六条提及的规划、各方意见一致的项目,可 以视同已经批复项目建议书。

第十二条 中国气象局根据有关规定和技术规程规范,组织 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确保前期工作深度和质量。

第十三条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限 额以上气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 告、核定初步设计概算,委托中国气象局审批初步设计;其他项 目,由中国气象局审批。

第十四条 项目前期工作各阶段技术文件的编制工作必须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中国气象局负责落实前期工作经 费,保证前期工作质量。

第十五条 中国气象局要加强项目储备,根据工程前期工作 进展、工程建设进度、工期等,合理确定年度建设任务并测算资 金需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入库项目应根据 项目前期工作推进情况,及时更新填报、逐步补充完善项目信息, 并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章 投资计划申报

第十六条 申请安排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项目,须按 5 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确保当年能开工建设。

第十七条 中国气象局根据前期工作情况、项目批复的建设 工期等,按照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草案编报的有关要求,向 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请报告,并对申 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请报 告包括项目的规划依据、前期工作批复情况、年度投资需求、建 设内容、绩效目标等。

第十八条 中国气象局应对所报送项目和年度中央预算内 投资计划是否符合本专项支持范围和支持标准、是否多头重复申 报或超额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单位是否被依法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项目是否完成审批手续,项目是否落实了除拟安排 中央预算内投资之外的其他资金等进行严格审查,确保计划新开 工项目前期工作条件成熟、在建项目各项建设手续完备,尽量避 免执行过程中调整投资计划或投资计划下达后形成沉淀资金

第五章 投资计划下达与执行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气象基础设施专项年度中央 预算内投资计划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后,将中央预算内 投资计划下达给中国气象局,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

第二十条 中国气象局收到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文件后,于 10 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已明确到具体项目的投资计划,于 20 个 工作日内将打捆或切块项目投资计划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将转 发或分解下达文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并同步在投资项目在线 6 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分解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中国气象局在分解或转发下达中央预算内投 资计划时,要逐一落实和明确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 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经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 管责任人认可后填报入库;未分解落实责任的,由中国气象局承 担日常监管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不得随意调整。因 个别项目不能按时开工建设或者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 变化等情况,导致不能完成既定建设目标,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 确需调整的,按照管理权限办理投资计划调整。调入项目应符合 规划和专项要求,能够即时开工建设或已经开工建设,增加安排 后的投资不应超过中央预算内投资标准或已承诺的投资额。 明确到具体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由中国气象局提出 调整建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审核调整。 采取切块或打捆方式下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在原专项 内调整的,由中国气象局负责调整,调整结果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备案;跨专项调整的,由中国气象局提出调整建议,报国家发展 改革委进行审核调整。

第二十三条 中国气象局负责落实气象基础设施项目实施 的主体责任,督促项目法人尽快开展招投标、施工许可等工作, 落实项目建设条件,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加强对项目建设和投资 管理的全过程监管。

第二十四条 项目法人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 7 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 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责。

第二十五条 项目法人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下达 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组织项目建设,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 容、建设规模或建设标准。对确因建设条件及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需要对建设内容、规模、标准进行变更的,应履行相应的报批手 续。

第二十六条 气象基础设施项目完工后,中国气象局按照验 收规程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 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等填报竣工情况,将项目及时销号,并将验 收结果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二十七条 中国气象局负责制定和完善管理制度,落实运 行维护费用,确保气象基础设施项目的正常运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管理和监 督检查工作,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全过程管理,防止形成沉 淀资金。要主动接受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

第二十九条 按照自下而上、逐级上报、统一归口、各负其 责的原则,在线监管气象基础设施项目实施情况。项目法人要通 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按月填 报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与分解转发、项目开工、投资完 成、工程形象进度、竣工验收等情况信息,逐级汇总、审核上报 8 到中国气象局。中国气象局经审核后,于每月 10 日前统一提交 给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三十条 中国气象局采取自查的方式,每年至少开展 1 次 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管,并将自查情况及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自查时应当开展必要的实地检查,查看相关档案文件资料,与相关部门、单位、人员座谈交流、了解情况,必要时向检查事项有 关的第三方进行调查了解。

第三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的 有关单位对气象基础设施项目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重点抽查。 重点检查气象基础设施项目前期工作程序是否完善、规范;转发 或分解计划是否及时、准确;项目建设管理、竣工验收、资金的 使用与拨付等是否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项目执行进度是否 符合要求等。

第三十二条 对于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中央 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情节严重或造成重 大损失的,除限期整改外,要进行通报批评,必要时可提请有关 部门追究相应责任。对于转发或分解计划、项目落地实施、保障 落实投资、规范工程管理、计划执行进度、资金使用与拨付等工作完成较好的项目,在下一年度投资安排时给予适当倾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中国气象局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原《气 象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废止,此前相关管理 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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