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监督委员会章程(业主监督委员会章程成立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XY小区业主监督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设置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四川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法律、法规及《XY小区管理规约》(下称《管理规约》)、《XY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下称《议事规则》)规定,为了规范XY小区业主监督委员会(下称监委会)的活动,督促XY小区业主委员会(下称业委会)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小区业主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监委会是小区业主大会常设的监督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对业主大会负责。监委会的主要职责是监督业委会、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小区业主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委会及委员行使职权应坚持合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监事及监事会的职权

第四条 ( 业主监督委员会工作职责)

监委会是全体业主的代表,是实现业主监督职能的具体载体表现,行使法律法规赋予广大业主监督的职责。

一、主要负责对业委会执行业主大会决议事项和经费收支情况及物业服务人标准的执行进行监督,并将监督情况向业主大会汇报,为业主大会科学决策提供客观公正的事实依据。

二、监委会对业委会会议决议执行情况,民主决策情况,业委会事务公开和理财情况,小区各项收支、投入、工程项目及商、企、服务业招标、小区重大事项的规范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监督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尽职履责的执行情况,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四、支持、配合业委会正确履行职责,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五、收集并受理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各级党组织、基层人民政府部门、社区居委会以及业委会反映业主对小区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 监委会的权利与义务)

一、监委会对业委会、物业服务人的活动进行监督,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情权:受邀列席小区业委会会议,向业委会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了解和掌握小区的决策和执行情况。

(二)询问权:对涉及小区业主共同公共事务和业委会及其委员履职情况开展询问,要求业委会进行合理解释。

(三)督查权:对业委会、物业服务人公开情况和财务报账前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

(四)建议权:围绕小区业主共同公共事务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

(五)调查权:根据具体情况组建专门工作小组,开展专项调查工作。

二、监委会及其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反映问题。

(二)认真行使和完成各级党组织、基层人民政府部门、社区居委会以及业委会和业主的合理化建议以及监委会工作职责、监委会章程、监委会的权利与义务所监管的事项。

三、监委会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1、根据监委会指派列席业委会会议,监督业委会及业委会委员依法行使职权;

2、出席监委会会议,对监委会职权范围的各项事务享有提案权、辩论权和表决权;

3、执行监委会的各项决议;

4、对业委会及监委会有关保密事项,予以保密;

5、不以监委会委员职权谋取私利;

6、辞去监委会委员职务的权利。

四、监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1、对业委会拟提请业主大会表决的提案、议案、报告、计划、规章制度草案等进行审议、听证和质询;

2、接受、收集小区业主/合法物业使用人对业委会工作的投诉、意见和建议;

3、有权根据业主/合法物业使用人的投诉,决定是否启动相关调查程序对业委会或业委会委员的行为进行调查,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4、对经查证属实的业委会或业委会委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工作规则》的行为,监委会有权要求业委会或相关业委会委员限期纠正。业委会或业委会委员的上述行为造成业主较大损失的,监委会可以启动弹劾程序,要求业主大会罢免业委会或相关业委会委员。

5、指派监委会委员列席业委会会议;

6、就业委会及业委会委员的工作,有权提出业主大会会议议案(提案);

7、对未履行监委会义务的监委会委员提出劝告、内部批评和通报全体业主的权力;

8、业主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监委会的监管内容和程序)

一、监委会开展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监委会主要负责对业委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情况实行监督,广泛联系业主,广泛听取意见,并及时向党支部、业主大会、业委会等组织反映业主对党务、事务决策、公开和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定期不定期向党支部和业主大会以及业委会报告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支持业主大会、业委会正常工作,及时消除业主对业主大会、业委会工作的误解。具体执行政务监督、公开监督、事务监督、民主理财、业委委员和物业服务企业等监督。

(一)业委会议事程序的监督:督促业委会依据小区“三个公约”约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参与讨论表决有关事项。

(二)政务监督:①监督落实政务公开工作,根据业主要求向业委会提出意见、建议,并及时反馈;②主委应邀列席业委会会议,参与监督政务的决策过程;③代表业主监督业委会事务管理和执行过程,及时向业委会反馈意见。

(三)公开监督:①监督、检查业委会政务公开制度的落实,对政务、财务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核;②负责对业主反映的公开问题及时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结果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业委会通报后听取答复;③年终总结政务公开工作情况,并向业主大会会议报告。

(四)事务监督:①列席涉及业主的重要政务会议(涉及财务、合同等方面),主委列席业委会相关会议;②参与政务决策,对涉及业主利益的政务事项负责审核并提出监督意见;③参与制定和完善业委会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落实,对不按政务管理制度规定作出的决定或决策提出废止建议;④对业委会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处置和受益分配等进行全过程监督,对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做法有权要求业委会及时纠正处理并反馈;⑤建议业委会就有关问题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监委会依据20%以上业主联名要求建议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会议,如业委会不采纳,监委会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诉,责成业委会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就有关问题进行讨论表决。

(五)小区资产管理、民主理财的监督:监委会参与业委会制定小区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对有争议的票据,监委会可提请基层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以及基层党组织或邀请业主代表会议等讨论决定;监委会有权对小区集体资源经营情况和集体房产、场所、车位、广告等资源处置情况进行监督。①监督业委会的财务收支和管理工作,由监委会按月或按季进行审查;②监督、核查业委会财务制度、财务计划、经济合同的执行和实施情况;③按期审查财务帐目和有关资料,对有疑问的事项进行质询,提出纠正不当支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可以要求当事人解释或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和举报;④可以参与业委会财务预算、决算的编制;⑤年终总结民主理财工作,并向业主大会会议报告;⑥参与有关部门对业委会财务的审计工作。

(六)小区的投入、招标、招聘和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①监委会对小区的投入、商业服务业招聘及工程项目等要从立项、招投标、质量验收到资金预决算及支付等进行监督;②主要监督项目立项是否科学、民主;是否按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有无随意变更工程设计;③工程建设质量是否合格;资金管理和支付是否规范等;④对项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监委会及时与业委会沟通或向基层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以及基层党组织等反映;⑤若发现业委会违规违纪的,监委会向有关部门反映,并协助进行调查。

(七)物业服务人监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小区“三个公约”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代表业主,对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八)业委会委员监督:①参与对业委会委员的年终考核考评,参加年终的“述、询、评”会议,组织业主代表对业委会委员进行民主评议;②根据20%以上业主联名的意见,对不称职的业委会委员提出罢免建议,依法启动罢免程序;③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业委会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决策及委员违规违纪行为;④参与对委员的任中、任期届满及离任审计。

二、监委会实施监督管理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收集民意:围绕小区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或根据基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社区居委会的要求,通过随访、约谈、开会等形式广泛收集业主的意见和建议,确定监督事项。

(二)调查分析:围绕监督事项开展调查,了解,核实相关情况,查阅、收集有关资料;对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分析,及时将工作建议向基层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以及基层党组织和业委会反映。

(三)监督落实:根据调查的结果,提出监督意见,明确分工,认真细致、客观、公开公正地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四)通报反馈:通过公示栏、网络等及时公布监督结果。

第三章 监委会组成及产生程序

第七条 (监委会委员的组成与任期)

(一)监委会是业主大会的监督机构;监委会通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选举时经过业主投票后,候选人排序按照支持票人数,得票数高的当选。监委会向业主大会负责,受业主、业主大会监督。

(二)监委会设正式委员 名,候补委员 名,其中主委1名,副主委 名。监委会主委和副主委在全体监委会委员中推选产生。监委会的每名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三)监委会委员候选人选通过自荐或者由10名以上业主联名推荐产生,正式委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候选人多于 人者,按得票数高低排列进行确定是否当选。

(四)监委会委员每届任期 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监委会委员出缺时,由候补委员依次递补。

(五)监委会自选举之日起七日内召开监委会首次会议,由监委会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推选产生监委会主委和副主委,推选时按得票领先者当选;不经监委会委员推选不得明确监委会主委和副主委分工人选。

在监委会首次会议后三日内,业委会将监委会选举情况及当选监委会委员名单在小区内公示,同时书面通知居委会。

第八条 (监委会委员条件)

监委会委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自然人业主/合法物业使用人(业主授权)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纪守法、公正廉洁、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并提交书面承诺;

(三)具备履行职责的健康条件和相应的时间;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监委会主委除监委会委员条件外,还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良好的群众基础;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

(三)熟悉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

监委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每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监委会做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并书面签字确认。

下列人员不能担任监委会委员:

1、业委会委员、候补委员及其亲属;

2、本人或亲属已成为业委会委员候选人或监委会委员候选人的;

3、本人或亲属在本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就业的;

4、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员;

5、其他明显不适宜担任监委会委员的人员。

第九条 (监委会委员候补委员)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监委会候补委员 名。

候补委员的选举产生规则、任职资格和职务终止规则与正式委员相同。

监委会因委员辞职等原因缺额且缺额人数不超过正式委员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十的,从候补委员中自动递补。缺员超过二分之一时,监委会通知业委会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补选。监委会缺员超过二分之一补选完成之前,监委会的职权收归业主大会。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条 (监委会委员变更、辞职及换届)

经监委会委员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变更监委会委员的,业主大会授权监委会委员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并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监委会委员集体辞职时,由业委会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监委会委员。

监委会委员任期届满60日前,业委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并由业主委员会做好换届选举筹备工作。

第十一条 (监委会选举)

一、监委会委员选举实行差额选举,差额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二、选举按下列程序进行:

1、在业主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业委会将监委会委员候选人情况在本小区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候选人基本情况、物业房号、照片及主要经历;

2、业委会在规定时间内发放并收回选票,统计投票结果;

3、监委会委员候选人按照预定名额及得票票数顺序当选,但因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次业主大会无效的除外。

4、业主可以自行投票,也可以委托他人投票。

委托他人投票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受托人投票时,应当出示委托书以及委托人和本人身份证明。

5、一个独立产权单位拥有一张表决票或选举票。

第四章 监委会委员职务终止和补选

第十二条 (监委会委员的资格终止)

监委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资格终止:

(一)不再是本物业服务区域的业主的;

(二)单位业主终止其代表资格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四)有第四十五条约定的禁止性行为之一且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本人、配偶以及本人和配偶的近亲属在本物业服务区域的物业服务人任职的;

(六)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监委会提出辞职之日起满三十日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

监委会在监委会委员资格终止之日起七日内,将有关情况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资格终止的监委会委员在终止之日起七日内向监委会移交由其保管的文件资料及财物。

监委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以书面方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请求;

(二)拒不履行委员职责;

(三)监委会半数以上委员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撤销其委员资格;

(四)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服务费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五)无故未参加镇政府或住建局培训及考试的;

(六)无故连续缺席监委会会议三次以上的(含三次);

(七)存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工作规则约定的禁止行为;

(八)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享有委员资格的。

监委会委员发生上述情形(一)、(二)、(五)、(六)、(八)项的,业主大会授权监委会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但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

监委会在监委会委员资格终止之日起七日内,将有关情况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资格终止的监委会委员,自终止之日起七日内向本届监委会移交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

监委会委员资格终止或者被罢免的,由监委会依照本规则增补、公示,并向业主大会、镇政府报告。未及时增补、公示、报告的,由镇政府责令限期处理。

监委会委员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或者存在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二十名以上业主联名可以书面向镇政府要求组织提前换届,镇政府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新一届业委会委员。

第五章 监委会会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监委会会议事规则)

监委会会议应当有超过二分之一的监委会委员出席方为有效,监委会做出的决议须经超过二分之一的监委会委员同意方能通过。

第十四条 (监委会会制规则)

(一)监委会会议采用不定期会制。在下列情况下,监委会在七日内召开监委会会议:

1、 主委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2、 业委会要求召开的;

3、 三分之一以上监委会委员要求召开的;

4、 百分之五以上小区业主要求召开的。

(二)监委会会议由主委召集并主持;主委不能召集或主持的,可以委托副主委召集或主持。主委无正当理由不召集或主持会议的,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委会委员推举一名监委会委员召集并主持监委会会议。

(三)监委会会议的议题应在会议召开三天前通知各位监委会委员。

(四)监委会可以视具体情况邀请与议题有关的业委会委员或业主列席会议,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五)监委会委员会议可以采用电话、网络即时通讯、书面会签、集中讨论等形式。监委会委员采取记名投票或举手的方式表决,对议题的表决情况计入会议笔录。每名参会监委会委员有一票表决权。

(六)监委会委员会议应制作书面记录,并由参会人员签字。会议记录应妥善保管,防止毁损、灭失。

(七)监委会委员会议做出的决议,送业委会备案。监委会的会议决议,在会议之后三日内,由主委或会议主持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在小区内公告。

第六章 监委会办公经费

第十五条 (监委会委员工作经费)

一、监委会委员工作经费,经业委会同意后,在业委会工作经费中列支(若有)。

二、监委会委员津补贴待遇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如有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修改权归业主大会所有。监委会、业委会可以提出修改本章程的议案,由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县 镇XY小区业主大会(盖章)

202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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