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业务招待费”的纳税调整 附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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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界定业务招待费的范围

一些纳税人对业务招待费的范围、核算、税前扣除等规定不太熟悉,甚至把礼品、礼金、回扣、个人消费等违规支出列入其中,不仅导致企业所得税计算出现误差,而且易产生涉税风险。实践中,业务招待费的支付范围通常界定为餐饮、香烟、水果、食品、正常的娱乐活动等产生的费用支出。具体范围包括: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赠送纪念品的开支、发生的景点参观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一般来讲,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

一是开办(筹建)期间业务招待费的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二是生产经营期间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确定。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

关于 “业务招待费”的纳税调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税前列支业务招待费的标准是: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假设A为企业营业收入,B为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上述规定标准,则B=8.3‰*A,即业务招待费在销售(营业)收入的8.3‰的临界点时,企业才可能充分利用好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政策。当企业的实际业务招待费大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时,超过部分60%的限额不能够充分利用,需要全部作纳税调整处理。当企业的实际业务招待费小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时,60%的限额可以充分利用,只需要就40%部分作纳税调整处理。

因此,在企业日常的费用报销中,财务人员必须按不同性质区分费用发生所对应的核算科目,比如日常促销活动中采用抽奖方式赠送客户的礼品,该项费用需在促销费用核算;对企业形象进行宣传的、参加展览费发生相关的餐费应在业务宣传费核算;因召开董事会会议安排的用餐费用应在董事费用核算……,不要将所有餐费都计入业务招待费,不要因为核算上的差错,造成不合理的纳税调整并加收滞纳金、罚款,从而增加企业的税收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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