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贤区群众文化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奉贤区群众文化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奉文旅规〔2021〕1号

各街镇、开发区、头桥集团文旅部门:

现将《奉贤区群众文化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奉贤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1年8月26日

奉贤区群众文化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提升人民群众文化素养,共享文化建设成果,设立奉贤区群众文化项目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

第二条 为合理、有效、规范地使用扶持资金,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确保扶持资金发挥最大效益,特制定本细则。

第三条 扶持资金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益惠民的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鼓励群众文艺创作,丰富公共文化产品供给,繁荣群众文化活动。

第四条 奉贤区群众文化项目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来源于奉贤区文化基因工程专项资金,由奉贤区文化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区文旅局”)负责扶持资金的解释、申报受理、审核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扶持对象

第五条 扶持资金用于扶持在本区开展的群众文化项目,主要包括文艺原创项目和群众文化活动项目。根据项目社会影响、项目总投入等因素进行补贴。由财政全额保障的项目不纳入扶持范围,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六条 文艺原创项目,主要指属于舞蹈、音乐、戏剧、曲艺、摄影、书法、美术、文学写作等艺术门类的文艺原创项目,包括大、小剧(节)目。大型剧目时间长度一般不少于90分钟;小剧(节)目作品时间长度一般为:音乐作品时间长度不超过8分钟;舞蹈作品时间长度不超过8分钟;戏剧作品时间长度不超过15分钟;曲艺作品时间长度不超过12分钟;摄影、书法、美术、文学写作等均需原创作品。

第七条 群众文化活动项目,主要指属于群众文化活动范畴的文化节庆类(不含征文比赛等)、文化培训类、重大赛事类、普及讲座类、文化交流类、演出展览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和推广等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项目。

第八条 凡在本区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以下简称“单位”)均可申报群众文化项目的扶持。同一项目(不包括定期举办、具有连续性的项目)不可每年重复申报。

第九条 由多家单位参与合作的群众文化项目,各单位均须在《项目扶持申报表》上盖章同意,再由主办单位或主要出资单位申报,申报者须对项目负主要责任。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十条 文艺原创项目

(一)作品主题鲜明,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讴歌真善美,传递正能量,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体现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紧密结合推动“奉贤美、奉贤强”战略目标建设,传承和发扬“贤文化”等区委、区政府重点工作,以现实题材、传统文化等为重点题材;

(二)讲述百姓故事,反映多彩生活;注重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具有浓郁的生活气息;贴近生活、贴近群众、贴近实际;

(三)作品生动质朴,表现手法创新,形式丰富多样,富有艺术表现力和感染力;

(四)作品接地气,有个性有创意,群众喜闻乐见;

(五)突出群众文化特色,适合基层演出,便于学习、交流和推广;

(六)鼓励出精品,能够代表奉贤走出去参加对外文化交流的予以重点扶持。

第十一条 群众文化活动项目

(一)活动健康向上,能起到教育、宣传、引导作用;

(二)活动覆盖面广、互动性强、群众参与度高;

(三)活动项目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有创意创新、有时代感;鼓励参与国内外知名艺术节、展览、赛事或节目交易会;

(四)体现上海地域特点和区域特色;

(五)坚持公益性方向,惠及市民百姓,方便群众参与;

(六)有广泛影响力、社会效益好,深受广大人民群众喜爱,市民满意度高。

第四章 扶持标准

第十二条 文艺原创项目

(一)申报扶持的文艺原创项目,应在申报时已完成首演或创作稿,或者承诺在获得扶持后一年内完成项目,否则将追回扶持款。如申请的群众文化活动项目中已包含该创作作品,该作品不能重复申报创作项目。

(二)由本区与区外创作单位联合创作的文艺原创项目,本区创作单位须在创作演出上居于主导地位,并拥有作品的出品权和评奖申报权、荣誉权,才具有项目申报资格(须提供与合作方的约定文本)。

(三)根据评审情况,文艺原创项目的扶持上限为50万元;申报单位的自筹资金。

第十三条 群众文化活动项目

(一)申报群众文化活动项目,应具有详细的策划和实施方案。应在申报前已完成项目,或者承诺在获得扶持后一年内完成项目,否则将追回扶持款。

(二)对定期举办、具有连续性的项目,采取每届申报、评审的办法。申请扶持时须递交上年度扶持项目总结(包括参与人次、覆盖面、影响力、市民反响、宣传报道等情况)和相应的图文等材料。

(三)根据评审情况,群众文化活动项目的扶持上限为50万元;申报单位的自筹资金,一般须达到该项目计划投入总额的30%。

第五章 申 报

第十四条 区文旅局是奉贤区群众文化项目扶持评审工作的主管部门。各街镇、海湾旅游区、头桥集团公司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为本地区群众文化项目申报受理和初审责任单位。

第十五条 奉贤区群众文化项目扶持每年组织,由区文旅局统一发布通知启动申报工作。

第十六条 奉贤区群众文化项目扶持按照自愿申报原则,向所在地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由所在地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初审核实。

经奉贤区民政局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按时进行年检的区级行业社团组织可直接向区文旅局提交申请。

第十七条 申请扶持的项目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奉贤区群众文化项目扶持申报表;

(二)诚信承诺书;

(三)单位、个人资质证明(如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等)、情况简介、项目方案、活动原始凭证(资金发票复印件等)、参加各类活动介绍、宣传报道、获得荣誉等图文资料;

(四)可以反映项目情况的其他资料。

第六章 评 审

第十八条 成立扶持资金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及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参加评审。

第十九条 申报截止后,各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初审,确定推荐名单后报送区文旅局。直接向区文旅局申报的区级行业社团组织由区文旅局组织评审。

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当年资金总额和拟扶持对象名单进行评审并确定扶持金额意见。对成效特别突出,有较大影响力和号召力,对全区群众文化项目发展具有一定引领导向作用的优秀特色文化项目可给予重点扶持。

第二十条 扶持名单经评审委员会评审确认后由区文旅局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一条 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了解。

第七章 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扶持资金从区文化基因工程专项资金中按预算列支。

第二十三条 获得扶持项目按财政专项资金支付要求进行经费拨付。

第二十四条 各申报单位须填写《诚信承诺书》,保证所报数据真实可靠,申报项目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区文旅局将对申报单位或个人诚信情况进行核实。凡2年内有行政处罚记录或被列入市场监管部门经营异常企业名录的法人、个人或其他组织,取消其年度资金申报资格。对于冒领、截留、挪用、挤占扶持资金的行为,将由相关责任部门作出责任认定,并依照规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接受区相关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违规的单位、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采取终止拨款、撤销扶持、追回扶持款等措施,由相关责任部门作出责任认定,依照规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并在三年内取消其再次申请的资格。

本细则自2021年9月27日起实施,有限期3年。本细则由奉贤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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