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交通运输科技示范工程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鼓励交通运输科技创新和成果示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近日,交通运输部印发了《交通运输科技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对行业科技示范工程的立项、组织实施、验收、支持保障等作出具体规定。
立项方面,《管理办法》明确,科技示范工程应依托工程(或项目)实施,所推广应用的科技成果应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知识产权归属明确,且具有一定应用规模,有较强的可复制性,并能够形成相关标准规范或技术指南。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部海事局、救捞局、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负责审核并推荐本地区和本系统科技示范工程。
组织实施方面,《管理办法》要求,第一承担单位对实施任务的完成及实施效果负主体责任,并协调其他承担单位根据任务分工开展相应工作,及时向部科技主管机构和推荐单位报告科技示范工程进展及存在的问题。各承担单位要保障人员力量投入,落实配套条件,加强实施管理。此外,《管理办法》明确,科技示范工程实施过程中若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或安全生产事故、实施不力致使示范工程无法按期完成、不可抗力或依托工程(项目)发生重大变更致使示范工程无法继续实施、科技示范工程配套条件未落实等情况,交通运输部科技主管机构有权撤销或终止实施科技示范工程。
验收方面,《管理办法》指出,验收包括预验收(推荐单位组织)和验收(交通运输部科技主管机构组织)两个环节,具备验收条件后,第一承担单位应在交通运输部批准的实施期结束后2个月内,向推荐单位提出预验收申请。第一承担单位根据预验收意见修改完善总结报告和相关成果,经推荐单位审核确认后,在通过预验收后1个月内向部科技主管机构提出验收申请。验收评价85分(总分100分)及以上的科技示范工程通过验收,验收评价在85分以下的为暂缓通过验收。
支持保障方面,《管理办法》鼓励承担单位通过科研经费、工程研究试验费等,多渠道筹措工作经费,并可根据具体推广应用需求,申报交通运输部科技成果推广项目。交通运输部还将在交通运输行业科技创新人才推进计划评选、设计建造大师选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交通运输行业重点科技项目清单管理、交通运输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库入库、交通运输行业重点科研平台认定评估等工作中,对认定的科技示范工程主要参与人员及有关成果予以倾斜支持。
下一步,交通运输部将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科学组织科技示范工程,将其打造成为交通运输领域“成果转化的枢纽、科技研发的平台、科学普及的基地”,更好服务加快建设交通强国。
作者 | 李旭雅 王祺
责编 | 李旭雅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