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九次、十次全会精神,设立四川省自然科学基金,建立健全基金管理制度,省科技厅参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起草了《四川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欢迎社会公众积极参与。

征求意见时间为期7天2月25日至3月3日),请于3月3日18时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联系人邮箱。

联系方式

王新 13648017489

邮箱:

wangxinmarine@126.com


附件1

关于《四川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情况说明

根据省政府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现将《四川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办法)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九次、十次全会精神,参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目标任务

建立健全四川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制度,加强四川省自然基金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实施、验收等组织管理工作。

三、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办法》共八章,三十九条。

第一章是总则。明确了《基金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和四川省自然科学基金的战略定位。

第二章是组织管理。明确了四川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体制及推荐单位和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

第三章是项目设置。明确了四川省自然科学基金中七大类别资助项目的定位和资助模式。

第四章是项目申报。明确了项目指南编制及各项目类别的申报和限项要求。

第五章是评审与立项。明确了项目审核推荐、受理评审和公示等相关程序。

第六章是实施与管理。明确了项目中期评估、相关事项变更(调整)、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规定。

第七章是诚信监督。明确了项目实施管理过程中科研诚信和监督工作。

第八章是附则。


附件2

四川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四川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省自然基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自然基金是四川省科技计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围绕科学技术前沿和我省经济、社会、科技发展中的重大战略需求,支持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支持学术交流与合作,推动学科交叉和非共识探索,发现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增强源头创新能力,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省自然基金的资金主要来自四川省财政拨款,依法接受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鼓励地方政府、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投入资金开展联合资助。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自然基金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实施、验收等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是省自然基金的主管部门,依法对省自然基金项目工作进行宏观管理,负责省自然基金资助计划、指南发布、评审立项、实施管理、诚信监督等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 各市(州)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以及经科技厅授权的单位是省自然基金项目的推荐单位,落实推荐责任和属地(行业)管理责任,负责管辖范围内项目组织申报、审核申报单位注册信息和申报项目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督促项目依托单位跟踪项目实施,协调推动成果转化和应用示范。

第七条 经科技厅授权的在四川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他具备科研开发和基础研究能力的单位,可作为省自然基金依托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项目管理、经费管理、科研诚信建设、科学数据、科技报告等制度规范,组织项目申报、跟踪实施,落实保障条件,协调相关重要事项,审核所提交项目材料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采集并上报科学数据和科技报告。

第八条 省自然基金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由科技厅、推荐单位、依托单位、项目组成员、科技咨询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共同完成。

第三章 项目设置

第九条 省自然基金项目设置重大项目、重点项目、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创新研究群体项目、学术交流项目等项目类别。每年组织实施的项目类型以年度申报通知为准,资助数量和资助标准根据当年申报数量和年度预算确定。

(一)重大项目面向科学前沿和我省经济、社会、科技发展中的重大科学问题超前部署,开展多学科交叉研究和综合性研究,充分发挥支撑与引领作用,提升我省基础研究源头创新能力。

重大项目财政资助标准一般不超过500万元,资助周期一般不超过4年。

(二)重点项目针对已有良好基础的从事基础研究科学人员基于现有研究方向或学科生长点开展深入、系统创新性研究,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若干重要领域或科学前沿取得突破。

重点项目财政资助标准一般不超过50万元,资助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三)面上项目围绕我省优势学科领域以及产业发展和公益民生可持续发展领域存在的基础性、共性问题自主选题,开展创新性的科学研究,促进各学科均衡、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面上项目财政资助标准一般不超过20万元,资助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四)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青年基金)主要支持35周岁以下青年科技人员(女性为40周岁以下)自主选题、自由探索,开展创新性的科学研究,培养青年科学技术人员独立主持科研项目、进行创新研究的能力。

青年基金财政资助标准一般不超过10万元,资助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五)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杰青项目)支持40周岁以下、在基础研究方面已取得突出成绩的青年学者自主选择研究方向开展创新研究,培养造就一批有望进入国内外科技前沿的优秀学术带头人。

杰青项目财政资助标准一般不超过50万元,资助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六)创新研究群体项目(以下简称创新群体项目)主要支持45周岁以下优秀中青年科学家作为学术带头人和研究骨干,共同围绕一个重要研究方向合作开展创新研究,培养和造就在国内外科技前沿有一定影响力的研究群体。

创新群体项目财政资助标准一般不超过100万元,资助周期一般不超过4年。

(七)学术交流项目主要支持开展国际和国内基础研究学术研讨与合作交流,包括举办和承办科学论坛、学术交流会议、学术调研等,促进学术交流、创造合作机遇、拓展合作途径。

学术交流项目财政资助标准一般不超过10万元,资助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条 科技厅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工作部署及年度科技工作重点,在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重大科技创新需求的基础上,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组织编制申报指南,并按工作安排对外发布。

第十一条 项目合作研究单位总数不超过2个,参与者与项目负责人不是同一单位的,参与者所在单位视为合作研究单位。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为在我省境内工作并正式受聘于依托单位的在职在岗科技人员,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项目负责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

(一)重大项目负责人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二)重点项目负责人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博士学位;

(三)面上项目负责人须具有高级(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博士学位,或获得硕士学位4年(含)以上;

(四)青年基金项目负责人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35周岁(女性未满40周岁),须具有高级(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博士学位,或获得硕士学位4年(含)以上,未主持过省部级及以上级别科研项目;

(五)杰青项目负责人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40周岁,须具有高级(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博士学位,主持过省部级及以上级别科研项目。对于上一年度申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进入会议评审阶段未获立项,且符合以上基本条件的申请人,给予优先支持;

(六)创新群体项目负责人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45周岁,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申请团队成员不少于8人,且具有高级(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博士学位的成员不少于5人;

(七)学术交流项目负责人须具有高级(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博士学位,或获得硕士学位4年(含)以上,申请人依托单位具有举办学术活动的条件。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同一年度限申请主持1个省自然基金或其他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项目负责人主持在研的项目总数不超过1项,项目参与人员按申报指南等相关规定实行限项管理。

作为负责人承担过杰青项目(或原省级科技计划杰出青年科技人才项目)、创新群体项目(或原省级科技计划青年科技创新研究团队项目)者,不得作为负责人再次申请主持本类别项目。

已获得国家级人才计划(含国家杰青、长江学者等)资助的项目负责人不得作为负责人逆向申请主持杰青项目。已入选国家级团队(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研究群体等)资助的项目负责人,不得作为负责人逆向申请主持创新群体项目。

第十四条 不支持将研究内容相同或基本相同的项目申报省自然基金或其他类别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项目申请人对所提交项目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五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五条 科技厅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负责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以及与申报指南的相符性等内容进行形式审查,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组织评审,牵头编制评审方案。

第十六条 省自然基金项目评审根据项目类别定位分别制定评审标准,科技厅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采取通讯评审、会议评审、答辩评审等方式组织项目评审。对申请财政支持经费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应进行预算评审。

第十七条 科技厅根据全省科技创新重点工作任务、申报指南要求等,结合专家评审情况,充分考虑区域、行业、重点发展领域以及人才培养等因素,按照择优支持原则,提出拟立项项目。

第十八条 拟资助项目经科技厅审批后,依照程序进行公示(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除外)。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科技厅组织调查处置。

第十九条 通过公示的项目,科技厅按规定程序下达项目计划通知。项目计划下达后,科技厅与项目推荐单位、依托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项目依托单位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报项目任务书,经推荐单位审核后,将项目任务书及申报书纸质件报送科技厅。立项文件下达2个月内未报送任务书及申报书的,科技厅可予以撤销项目。

第六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依托单位应落实法人责任,根据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分工安排,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按进度完成各项任务。依托单位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用项目经费。

第二十一条 探索实施青年基金经费使用“包干制”,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在经费使用范围内自主决定使用。

第二十二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科技厅或委托推荐单位或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执行期3年及以上、且财政资金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执行情况开展中期评估。项目执行期间取得重大进展、突破或遇需协调解决的重要问题,项目依托单位、推荐单位须及时向科技厅书面报告。

第二十三条 在项目执行期到期前(延期项目按批准后的时间),需要变更项目牵头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或发生不可抗力等情形不能按期完成项目任务等情况,项目依托单位应及时提出项目变更、延期或终止等书面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核后,报科技厅审批。

提出延期申请的,由项目依托单位于项目资助期满前3个月向科技厅提出申请。项目延期原则上申请1次,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 在项目执行期内,项目单位因故未实施项目,且财政资金未使用,在项目到期后1年内,可由项目依托单位将资金退回财政后,科技厅予以撤销项目。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执行期满,项目依托单位需在3个月内完成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以下简称验收评价)准备,通过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提交验收评价材料,并申请验收评价,于项目执行期满1年内完成项目验收评价。

第二十六条 对项目执行期满1年内未完成验收评价的,科技厅予以终止项目执行、纳入违规行为记录、取消依托单位(含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省自然基金项目申报资格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科技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省自然基金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综合绩效评价,以验收后评价为主。

第二十八条 省自然基金项目重点评价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新规律的重大原创性和科学价值,解决国家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中关键科学问题的效能和应用价值、支撑技术和产品开发的效果、代表性论文等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以国际国内同行评议为主。

第二十九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以及相关研发、管理人员和项目依托单位、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业绩考核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条 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经专家论证,对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但因技术路线选择等原因导致难以完成预定目标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予以免责,引导认真总结经验和失败原因,为开展后续研究等提供借鉴。

第三十一条 省自然基金资助项目形成的有关论文、专著、研究报告、软件、专利及获奖、成果报道等,应按要求进行标注。中文须注明获得标注内容:“四川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项目批准号)”或作有关说明;英文标注内容:“SponsoredbyNaturalScienceFoundationofSichuan,China”,其他语种参照翻译。标注成果作为验收评价的确认依据。

第三十二条 省自然基金资助项目所产生的研究成果及其所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转移和转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对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及取得的成果,按有关规定进行密级评定、确认和保密管理。

第七章 诚信监督

第三十四条 省自然基金项目全过程实行科研诚信监督管理,对省自然基金项目实施中发生的违规行为,严格按照《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技部19号令)等相关制度规定处理。坚持自律与监督并重,项目单位应建立自查自纠机制,加强风险防控,强化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责任意识、绩效意识、自律意识和科研诚信,积极配合监督工作。

第三十五条 省自然基金项目全过程实行科研诚信管理。参与项目管理和实施的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加强自律,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

第三十六条 对于实行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需要签署经费使用承诺书,承诺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相关的支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不得用于与科学研究无关的支出,违者依法依规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科研项目资金在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或第三方机构在开展财务审计、项目申报咨询等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向科技厅或其他主管部门反映。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涉及省自然基金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有关事项,本办法未明确的内容,按照《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X月X日起施行。

来源: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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