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印发《云南省公办高等学校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云南省教育厅】

近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印发《云南省公办高校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云南省公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公办高校”)债务管理,规范“借、用、管、还”行为,防范化解公办高校债务风险。办法自2022年8月10日起施行。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印发《云南省公办高等学校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PART 1

办法共7章26条,主要明确以下内容:

明确债务范围和责任。

明确债务范围为商业贷款、政策性贷款、外债转贷债务、省人民政府发行的公办高校建设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和其他借入的款项;明确举债学校作为责任主体,其校(院)长对学校债务举借、管理、偿还和风险防控负有第一责任;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全省公办高校债务进行总体监管,公办高校的主管部门和州市人民政府分别为所属学校的监管主体。

明确债务举借审批程序。

公办高校债务实行限额管理,原则上维持现有存量,新上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来源,不得出现新的拖欠款项;除外债转贷、省人民政府发行的公办高校建设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以外的新增债务由省教育厅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申请新增债务的公办高校进行专项审计,在通过贷前审计后,应将拟举借债务情况报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备案;在存量债务额度内借新还旧贷款的,省属高校由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审批,省属其他部门高校还应当取得主管部门同意,州市属高校由州市人民政府审批。省教育厅视情况开展借新还旧债务的贷前审计抽查。

规范债务资金的使用和偿还。

公办高校举借债务资金用于支持学校发展的建设项目或偿还当年到期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公办高校的资产处置收入应当优先用于偿还学校债务,存量债务较高的学校在保障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正常秩序的前提下,学校的收入优先用于偿还债务。

强化风险防控。

完善健全债务增减变动月报和年报制;省教育厅对全省公办高校债务定期开展监测,对学校的合理负债规模进行研判,对超过合理负债规模的学校进行风险预警,风险较高的学校不得新增债务,并且应当制定风险处置方案;对发生债务风险且不积极偿还的高校,财政部门可扣减学校专户管理的教育收费用于偿还债务;公办高校不得举借除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贷款之外的社会融资,并且严禁利用国有资产进行担保和抵押以及收费权质押贷款,也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建立监督联动机制。

将公办高校债务管理情况纳入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和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建立学校债务管控与办学资源配置和资金分配挂钩机制;在债务管理方面出现违规举债,截留、挤占、挪用、闲置债务资金等行为的高校,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来源:据财基处提供的文件改写整理

编辑:王世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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